杭州“蓝色钱江纵火案”保姆是否构成死刑
“蓝色钱江放火案”被告人莫焕晶的判决结果应当为死刑。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中指控被告的罪名是放火罪、盗窃罪,而不是故意杀人罪。刑法分则按照危害客体的严重性将危害国家安全罪列为第一章,紧跟其后的就是危害公***安全罪,而放火罪就是危害公***安全罪中列首位的犯罪。这是因为放火罪危害的是不特定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属于危害公***安全的犯罪。故意杀人罪危害的是特定人的生命安全,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放火罪无论从性质上、危险性上还是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上都远比故意杀人罪要严重。本案中,如果火势得不到控制,也许要死更多的人,烧毁更多的财物,也许是一幢楼,甚至是整个小区!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莫焕晶长期沉迷赌博,6月22日凌晨5时许,莫焕晶用打火机点燃书本制造火灾,导致朱小贞和三名子女死亡,并造成被害人房屋和邻近房屋损失257万余元。被告人实施了放火,并造成了四个鲜活的生命死亡及大量财产损失,后果如此严重,决无轻判理由。本案自发生以来,民愤沸腾,被告长期赌博、盗窃,屡犯不止,劣迹斑斑,现又犯下如此罪行,所以,必须判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