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解释的主体
我国宪法解释的主体:
1、立法解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2、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3、宪法解释机关:
立法机关解释体制:为立法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采用。
司法机关解释体制:为实行由法院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采用。
由特别设立的主体解释: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
宪法精神,主要分为以下四个方面:
1、坚持社会主义本质特征的精神;
2、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的精神;
3、改革开放的精神;
4、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精神。
基本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中华人民***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法制原则,依法治国必须树立宪法、法律权威;
3、基本人权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4、权力制约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宪法》第五十八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六十四条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