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家本修律的意义

沈家本顺应社会发展的历史潮流,激流勇进,推波助澜,在近代的法制改革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一、化合中西法律文化奠定法律改革基础

沈家本是怀着“变法自强”的雄心壮志投身于近代法律改革的历史洪流的。他不仅仅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目的。他期望法律修订成为“变法自强的枢纽”。以此“默收长驾远驭之效。”他立志使立法“胜于前人”,“不让东西各国尽诩文明”。要实现这一远大目标,必须走东西各国民主化的道路。然而传统的以“纲常名教”为中心的封建专制主义的法律文化就像大气层环绕地球一样紧紧包裹着封建专制主义的法律体系,成为通向民主化法制的首要障碍。因此,改革封建的法律文化就成为法律改革的首要任务。基于这种客观情势。沈家本就把重建新的法律文化提到议事日程,并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措施。

首先,“模范列强”,引进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文化。沈家本认为,西国,尤其是东邻日本,“政治日臻美善”,“国势日盛”,都是“以改律为基础”的,具有成功的经验。因此,他主张研究“西人之学”,吸收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文化。他一上任就“遴选谙习中西律例司员分任纂辑,延聘东西各国精通法律之博士律师以备顾问”,“指致欧美日本之留学生分科治事”。2他在任期间先后聘请了日本冈田朝太郎、松冈义正、志田钾太郎等人为修律顾问和法律学堂主讲。又派刑部候补郎中董康等人出国考察法制。尤其是多致译材,分任翻译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律文献。他认为“欲明西法之宗旨,必研究西人之学,尤必编译西人之书”。并亲自与译员“逐句逐字反复研究”。在他主持修订法律期间,仅有关刑法、刑民诉讼法就先后译出法、德、俄、荷、意、日、美、比利时、瑞士、芬兰等国法律文献近四十种。应该说这是一项了不起的基本建设工程。诚然,洪仁尤其是严复等人早已成为这项工程的奠基者,但系统地、大规模地引进有关西方法制的思想、学说以及法律文献的,应首推沈家本。

其次,“考订古今”,整理中华民族的法律文化。沈家本有强烈的民族自尊心。他认为在封建专制主义的外壳下包含着中华民族优秀的法律文化。他说:“当此法治时代,若但征之今而不考之古,但推崇西法而不探讨中法,则法学不全又安能会而通之以推行于世”,3因此,在大量翻译外国法律文献的同时,沈家本组织、整理考订了大量的中国古代法律文献,出版和重刻了唐以来的重要法律文献数十种,并为这些法律文献撰写序或跋。尤其是他亲自对历代的刑制、赦免、律令、监狱、刑具、行刑之制、死刑之数、充军、刺字、同居丁年、律目、刑官乃至于故杀等专题,都进行了严密的考证,还对汉律、明律、唐律、大清律作了专门的研究,并作出了大量有价值的结论。如此大规模地出版中国古代法律文献,可以说是空前的盛举;如此系统地考证研究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也应该说是前无古人的。我们当记得,在偌大规模的《四库全书》中,政书类法令之属仅乃《唐律疏议》及《大清律例》二部,存目亦仅五部。

再次,融会贯通,化合中西法律文化。中西法律文化源流不同,且中西政教、风俗各异。如果墨守先型,完全承袭封建法律文化,则法律改革将成为空话;如果照搬西人之学,又必然与中国政教、风俗、习惯大相抵触,“多至窒碍”。4因此只有“会而通之”,“古今中外,归于一致,不必为左右袒”,方可行之无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