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与英国法律

1、英国:1689年《权利法案》

内容:元首是国王,世袭终身制,议会掌握立法权、司法权、军事权、财政权等,权力中心在议会。

意义:标志着英国议会制君主立宪制确立。

2、美国:1787年宪法

内容:元首是间接选举产生的总统,任期四年连任两届,掌握行政权,;国会掌握立法权;最高法院掌握司法权,权力中心在总统。

意义:标志着美国总统制***和制确立。

3、法国:1875年法兰西第三***和国宪法

内容:元首是参众两院联席议会选举产生的总统,任期7年连选连任;议会由参众两院组成,掌握立法权;权力中心在议会。

意义:标志着法国议会制***和制确立。

4、德国:1871年德意志帝国宪法

内容:元首是皇帝世袭终身制;议会由帝国议会和联邦议会组成,权力中心在皇帝。

意义:标志着德国二元制君主立宪制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