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二审法院对提交的新证据,法院判决没有法律依据怎么办?

行政诉讼二审提交新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

同时,法院要依据《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二条,对“新证据”进行审查,是否符合“新证据”条件,即

(一)在一审程序中法院应当准予延期提供,但是原告或第三人未获一审法院准许的证据;

(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一审法院调取,而未获一审法院准许调取或者依法调取但是没有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十条 在第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当事人对第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第五十一条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的案件,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因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而提起再审所涉及的主要证据,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中的“新的证据”是指以下证据:

(一)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

(二)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第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

(三)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