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溺水同行有责任么
同行如果由于其对游泳经过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及怎样避免危险的发生警示不够、预见不够,与朋友溺水身亡之间存在肯定的因果关系,应承受肯定的赔偿职责。.如果其中溺死的人并不会游泳,而其他的人会游泳,则能够视作其他人有肯定的过失(不应当带他去从事不会的,有肯定危险的活动),而过失与损害结果又有肯定的因果关系。
一、未成年溺水同行有责任么
1、未成年人结伴游泳溺亡,同伴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未成年人是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父母是法定监护人,对其子女依法负有教育、监督、管理和保护义务。
2、但如果是成年人承诺携带未成年人则可能构成先行行为的不作为犯罪。
二、结伴游泳者之间有没有法律上的安全保障义务。
1、本案事发时游泳活动系由朋友、同学间自发相约成行,并不存在由何人组织的问题,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所规定的群众性活动。
2、从参加游泳活动的人员来看,参与者之间均系平等自律的,故参加活动的成员相互之间均无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
三、在江边游泳有其他学生溺亡,其他同行学生应承担责任吗
1、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2、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