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尚鹦鹉是野生保护动物吗?

1、该动物的基本情况介绍(简单概括)

和尚鹦鹉(学名:Myiopsitta monachus)***有3个亚种。是典型的攀禽,鸟喙强劲有力,喙钩曲,上颌具有可活动关节,喙基部具有腊膜。肌肉质舌厚。脚短,强劲有力,对趾型,两趾向前两趾向后,适合抓握和攀援生活。雌鸟比雄鸟小10-20%。 上体鲜绿色,前额和胸部浅灰色,腹部淡绿黄色,晚成雏。主要栖息于海拔1000米以下的干燥开阔林地、有荆棘灌木丛与仙人掌的热带稀树草原、棕榈树林、农业耕作区等地区。食物包括各种草,树木和其他植物的种子、芽和花,以及水果和浆果,偶尔食昆虫。分布于玻利维亚、巴拉圭、巴西和阿根廷。

2、该动物属于何种等级野生保护动物

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濒危物种红色名录》(IUCN)2018年 ver3.1——无危(LC)。

3、该动物的照片

4、某某某因贩卖该野生动物被判刑。(简单概述一个案件,案号、嫌疑人匿名,判刑情况)

位伟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案号:(2021)苏8601刑初27号

2020年7月3日至27日间,被告人位伟为谋取利益,在未取得《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当面交易和微信、支付宝转账方式,在江苏省睢宁县新市街玛索酒吧门口西侧出售鹦鹉3只。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20年7月3日,被告人位伟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出售给丁某(另案处理)一只鹦鹉和鸟笼等饲养设备。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鹦鹉为和尚鹦鹉(Myiopsittamonachus),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版)附录Ⅱ的保护动物。2.2020年7月25日,被告人位伟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沈某(另案处理)一只鹦鹉和鸟笼等饲养设备。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鹦鹉为和尚鹦鹉(Myiopsittamonachus),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版)附录Ⅱ的保护动物。3、2020年7月27日,被告人位伟以人民币1960元的价格出售给夏某(另案处理)一只鹦鹉和鸟笼等饲养设备。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鹦鹉为彩虹吸蜜鹦鹉(Trichoglossushaematodus),系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2019版)附录Ⅱ的保护动物。2020年9月9日,被告人位伟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案发后,涉案和尚鹦鹉和彩虹吸蜜鹦鹉被移送至徐州金桥禽业发展有限公司救护。被告人位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在开庭审理中无辩解,亦未提出新的证据。

被告人位伟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从宽处理,且涉案鹦鹉已被送至救助部门,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据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的涉案野生动物系人工繁育物种的意见,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量。综上,为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惩罚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根据被告人位伟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后果及其认罪、悔罪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位伟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