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公民隐私权的相关法律条文有哪些?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法律法规
宪法
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141.盗用、假冒他人姓名、名称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侵犯姓名权、名称权的行为。
其他法规
侵权责任法
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只有[1] 《侵权责任法》 第二条讲民事权益范围中包括了隐私权
根据我国国情及国外有关资料,下列行为可归入侵犯隐私权范畴:
1、未经公民许可,公开其姓名、肖像、住址、身份证号码和电话号码。
2、非法侵入、搜查他人住宅,或以其他方式破坏他人居住安宁。
3、非法跟踪他人,监视他人住所,安装窃听设备,私拍他人私生活镜头,窥探他人室内情况。
4、非法刺探他人财产状况或未经本人允许公布其财产状况。
5、私拆他人信件,偷看他人日记,刺探他人私人文件内容,以及将他们公开。
6、调查、刺探他人社会关系并非法公诸于众。
7、干扰他人夫妻性生活或对其进行调查、公布。
8、将他人婚外性生活向社会公布。
9、泄露公民的个人材料或公诸于众或扩大公开范围。
10、收集公民不愿向社会公开的纯属个人的情况。
11、未经他人许可,私自公开他人的秘密。
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隐私权不应是作弊学生的“保护罩”
连日来,随州二中有多名学生及家长向本报反映,称该校教学楼边的大屏幕上,滚动播放着一些学生在考试期间作弊过程的视频,伤害了学生的自尊,侵犯了隐私权。(4月19日荆楚网)
说起对舞弊学生的处理,不妨看一下世界名校哈佛大学的做法。该校125名学生涉嫌在上学期期末考试中合作作弊。历经半年的调查取证,哈佛大学宣布,勒令60名参与考试作弊的学生休学,剩下涉嫌作弊的65名学生一半留校察看,另一半得到赦免。而如此严厉地处罚舞弊的学生,也并非哈佛独有。美国斯坦福大学就制定了“荣誉行为准则”,明确规定学生“在考试中不得给予或获取帮助,不得在作业中、呈交的报告中或者任何教师打分的工作中接受任何的未经允许的帮助”。初次违反准则的学生,将面临停学四分之一学年和40个小时的社区服务的处罚;对于无可挽救的行为,学校给予开除的处分。在美国,已约有100所以上的学校制定了“荣誉行为准则”。
虽然这些是出自大学的规定,但是,这也让我们看到美国学校对舞弊的处理之严了。或许,欧美等高校,之所以硕果累累,可能也正基于这些严格的管理。但是,反观我们的教育,无论是高校还是中学,对于学生的犯错,似乎只是强调一个“宽容”。不久前,山东大学勒令一些“打酱油”的学生退学,竟然也招致一片骂声。至于中小学校园当中,惩罚学生更是成了学校与老师不敢涉足的雷区。而在这样的层层呵护之下,我们的学生,却往往并没有向我们理想的方向前进。
中国古训强调,要成才,先成人。那么,考试不舞弊,理应是成人与成才的前提。但是,仅仅这样从理论上强调,是没有任何约束力的。而如果在校园内公示一番,就已经侵犯了隐私权,那么,我们面对舞弊的学生,可能只剩下偷偷摸摸地私下提醒了。无论如何,我们都不能将隐私权视为学生舞弊的保护罩。
当然,为了防止学生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我们也可以借鉴一些科学而民主的做法。美国斯坦福大学在实施“荣誉行为准则”时,就强调,这些处罚须经过包括4名学生、1名教师和1名行政人员在内的6人陪审团的听证。今天,珠海一所中学,也开始尝试违纪处分仲裁与申诉制度。《广州日报》报道,珠海市南水中学从本周起施行学生违纪处分仲裁与申诉制度,学生违纪该不该受处分,如何处分,不再由校领导和老师定,而是由同学们说了算。
这样的措施或许不是百分百完美,但有一点我们可以肯定,那就是,面对犯错的学生,一味的宽容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学生的隐私权,确实需要我们的尊重与保护,但是,学生舞弊也同样需要我们的管理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