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电动车新规
1、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18)》(以下简称“国标”),并经国家强制CCC认证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注册登记。
2、对2019年4月15日前购买的不符合“国标”电动自行车设置过渡期制度,车主在申请临时注册登记并取得临时号牌后可上道路行驶。
3、电动自行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后,应当在车辆指定位置悬挂电动自行车号牌,并保证号牌清晰醒目。
4、电动自行车号牌的式样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5、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的当日内,查验资料,确认车辆,并以电子文件形式存档,核发号牌。
6、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登记条件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的当日内,查验资料,确认车辆,并以电子文件形式存档,核发临时号牌。
7、已办理临时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在号牌有效期内允许办理转移登记,超过有效期的不予办理。
8、电动自行车号牌遗失、 损坏的,应当凭车辆所有人身份证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领。
9、逐步推行带牌销售等方式,方便群众办理登记业务,鼓励推行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
10、电动自行车号牌有效期为5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算。车辆所有人可在有效期满前90日内申请延长有效期,每次延期时间为1年。逾期不申请延期的视为自动注销登记。
11、电动自行车临时号牌有效期统一至2023年3月1日终止。
12、电动自行车办理转移登记时,号牌有效期仍从第一次注册登记之日起算,不受转移登记影响。
法律依据:
《湖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具备脚踏骑行功能,能实现电助动或者电驱动功能的两轮自行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保障工作所需经费,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辖区单位落实电动自行车的道路交通安全和消防安全责任。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