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促进科技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和《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结合邮电通信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应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通信行业标准的管理应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对需要在全国统一的重要的通用通信技术要求应制订国家标准,其范围为:

(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国家标准范围。

(二)公用电信网及邮政网工程全程质量要求及性能指标;

(三)重要的通信工程建设要求。第四条 对需要在通信行业内统一的一般的专用技术要求应制订行业标准,其范围为:

(一)《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行业标准范围;

(二)尚未制订国家标准的范围;

(三)通信工程建设的一般技术要求。第五条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均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两类。按照有关规定应逐步减少强制性标准扩大推荐性标准。第六条 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强制性标准的范围为:

(一)《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及《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强制性标准的范围;

(二)公用电信网的邮政网的全程质量要求及性能指标;

(三)通信网的各项接口要求;

(四)通信网的传输(传递)要求;

(五)通信工程建设中的质量要求及安全要求。

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通信工程建设标准规范中均包括质量与安全的内容,一般均应为强制性标准。第七条 在不具备条件制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时,为解决工程建设急需,可就若干重要技术要求,做出原则规定,形成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应视同行业标准管理。第八条 邮电部是通信行业的政府管理部门。邮电部计划建设司是在部的领导下,负责工程建设标准管理的职能部门,同时也是各项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的主编部门。第二章 关于标准的计划第九条 国家标准的计划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由部计划建设司根据邮电通信建设发展规划和《邮电通信发展技术政策》等提出五年计划建议,上报建设部审核由国家计委批准下达。年度计划在五年计划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编制。编制前应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第十条 通信行业标准的年度计划由部计划建设司根据邮电部的通信发展规划和《通信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体系表》进行编制,由邮电部批准下达。第十一条 对于与通信工程建设标准制订工作密切相关的,需要进行试验和测试验证的项目,应纳入工程建设科研计划。第十二条 制定通信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时,应选好主编单位,确定参编单位。

主编单位应当具备下述条件:

(一)承担过与该标准项目相应的勘察、设计、施工或科研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丰富的通信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编制标准的能力,能够解决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的单位。第十三条 部属设计施工单位应承担标准的编制任务;所有甲级设计单位和一级施工企业也均有承担标准编制的责任。其他有条件的单位也可承担编制任务。第十四条 甲级设计单位和一级施工企业编制标准的质量和数量,代表了该单位的技术水平,也是进行资质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乙级设计单位和二级施工企业也应不断提高技术水平,争取能承担标准的编制任务,为升级创造一项有利条件。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第十五条 制定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执行《邮电通信发展技术政策》、《关于通信设施建设若干政策规定》及有关技术标准、技术体制、进网要求等,紧跟世界通信技术发展、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考虑使用和维修的要求,向集中维护、无人值守方向发展,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第十六条 制定标准应立足于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纳入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需经有关主管部门鉴定认可,且经实践检验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