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中国立法大事年表,急

牵一法,动全局——全面聚焦《电信法》

(2004-08-30 14:04:22)

随着《电信法(草案)》提交国务院审议的时间日益临近,业内外人士对于《电信法》的关注程度达到了前所未有的水平。不可否认的是,随着中国电信业的飞速发展,在2000年颁布的《电信条例》已经日益体现出诸多不适应,在解决问题方面也开始捉襟见肘。另外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对参与国际竞争的需求也更为迫切。诸多因素都使得出台《电信法》的呼声渐高。记者还了解到,现在《电信法(草案)》已经基本上到了定稿阶段,不久就将提交国务院审议。所有一切都在预示着出台《电信法》的时间正一步步临近。

鉴于目前《电信法》备受关注以及其对于中国电信业发展举足轻重的影响,本期“新电信沙龙”特邀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李国斌、作为《电信法》起草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的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周汉华以及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通信政策研究所所长陈金桥等几位权威人士,分别就电信立法的紧迫性、必要性、针对性以及特殊性等话题展开深入分析与探讨。

主持人:郭小红《中国电信业》主编

时 间:2004年7月

本期嘉宾:

李国斌 信息产业部政策法规司副司长

周汉华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宪法行政法研究室主任、研究员

陈金桥 信息产业部电信研究院通信政策研究所所长

二十四年磨成一剑

通信产业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这一点是有目***睹的。然而随着电信改革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们已经可以看出整个行业对依法经营、依法管制的需求日益增强。回顾我国电信立法也可以发现,早在1980年起草出台《电信法》就被提上立法日程。然而由于产业发展不成熟、缺乏必要市场环境、管制实践存在欠缺等诸多因素,使得电信立法一直没有实质性突破。从目前行业发展来看,以国家法律的形式规范电信市场秩序,调整电信活动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已然成为国家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的、紧迫的任务。电信活动和电信监管中的社会关系迫切需要上升为法律关系,通过具有较高权威性的法律来规范。

李国斌:无论从产业发展、市场变化、政府管制还是国际发展趋势来看,出台《电信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都日益突出。

首先,制订出台《电信法》是电信业发展的需要。目前电信业已经实现了由小到大的转变,现在需要逐步推进由大到强的转变。回顾电信业的发展历史我们可以发现,过去电信业发展更多的是依赖于需求、政策扶持等。目前电信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需要有一整套完整的机制作支撑。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实现由大到强,电信立法的需求就显得更为明显和强烈。

其次,制订出台《电信法》是在电信市场新格局形成后规范市场的需求。在原来电信业由国家统一经营的情况下,对电信立法的需求并不明显。然而随着通信技术尤其是信息通信技术的飞速发展,加速了整个产业的发展,同时也使得电信业的自然垄断被打破,进而使得产业提供者由一元化向多元化转变。在主体多元化的市场竞争环境下,要规范市场单靠原有的行政手段是远远不够的,需要通过制订法律来对其进行约束和规范。

再者,从政府管制来看,也需要强调电信立法。在政企合一的情况下,政府拥有很大的权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则主张弱政府,政企也逐渐分离,政府管制将成为以必须和必要为前提的宏观管理和间接管理。面临角色转换,如何进行有效的管理成为摆在政府眼前的重大课题。尤其是在目前提出全面推行依法行政管理的大前提下,必须通过制订规则明确政府的管制。对于电信业而言,因为其网络型经济和规模产业的特性,使得政府管制更为必要,不能完全靠自由竞争来推动产业的发展,因而尤其需要通过立法明确政府的权责,以保证依法行政和依法监管。

最后,在中国加入WTO之后,要求我们通过立法来营造一个公开、公平、透明的电信发展环境,从而可以统一对待国内企业和国外投资者在电信市场上的竞争。通过制订出台《电信法》,一方面要保障国外电信投资者在国内市场的投资利益,同时也要约束其经营行为。除此之外,电信业在新时期的发展中也在不断出现新问题,这些不断激化的新问题和新矛盾的解决有待于《电信法》的制订出台。《电信法》可以说是解决这些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新问题的有力措施。

周汉华:从目前电信业发展来看,制订出台电信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是不言而喻的。

首先,从信息社会需求的角度来说,制订《电信法》显然是必须的。从目前的发展来看,信息产业对国民经济的拉动作用越来越大,其增长率远远高出国民经济平均增长水平。信息产业实际上已经成为推动国民经济增长的一个有力引擎。随着社会向信息化进一步的转变,作为提供基础通信设施的信息产业,是信息社会发展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实现从工业社会向信息社会转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其次,要解决目前国内电信业发展中面临的一些深层次问题,需要制订《电信法》作为支撑。虽然在2000年制订了《电信条例》,但是其在法律效力上还不够高,而且也只能解决电信业发展中的某些问题。《电信条例》中没有涉及到、无法解决的问题需要通过《电信法》来加以解决。比如电信市场准入问题,由于在中国加入WTO之后,电信业面临全新的市场和竞争环境。在这种情况下,能否营造一个科学、有效、有利于充分竞争的电信市场,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能够通过制订《电信法》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在互联互通问题上,《电信条例》中虽然作了专门、详尽的规定,但是在解决处罚力度上的规定还存在欠缺,还有待在《电信法》中进一步完善。另外在电信业未来的发展中,还要进一步推动电信、广电、计算机网络三网融合,完善监管职能并有效促进监管机构建设。从这些方面来看,制订电信法的必要性十分突出。

最后,在目前全球电信业的新一轮竞争和立法浪潮中,制订出台《电信法》才能确保我们与全球同步而不落伍。从国际环境来看,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之后,包括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等在内的各个国家纷纷制订或者是修改各自的电信法。其根本原因就是要适应信息产业高新技术发展的趋势,适应电信业进一步放开竞争的趋势。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明显看出全球电信业又展开了新一轮的竞争,而且电信法也出现了新的立法浪潮,中国同样不能在这个竞争当中落伍。通过制订电信法,以进一步巩固我国电信大国的地位。而且作为电信大国,除了在网络、业务总量等方面占据优势外,在电信立法上打造优势同样必不可少。

陈金桥:在目前的竞争环境下,我们必须要出台一部权威性的、指导性的纲领性法律文件,来推动我们电信市场的有序竞争、依法监管。

虽然现在我们已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但是从我国已经颁布的电信法律制度的名称和内容来看,我国电信法律制度体系远未形成,法律法规存在诸多缺陷。1. 数量少:面对几千亿元产值、占GDP比例3%左右的基础性产业,管理电信运营、电信建设和电信设备三大市场,过去6年中我国在电信法律法规制度建设领域只有上述成果令人忧虑;2. 覆盖面窄:从法律制度的内容来看,虽然现有法律涵盖了三大市场领域,但在针对性和有效性等方面还有待完善;3. 层级低:目前仅有一部针对互联网安全的法律,由中央政府颁布的行政法规的数量也不多,而信息产业部以部令方式发布的部门规章和其余内部司局下发的规范文件较多,造成法律适用性较小、权威不足,容易受到地方性法规的制约干扰;4. 体系弱:从目前的法律制度框架和内容来看,各层级法律法规没有形成相互依赖支持的体系。在电信业发展中,法律法规种类和数量偏少、层级和权威性不高、滞后性明显、适应性不强,同时面临目前我国多运营商的竞争环境,种种因素都使得我们对《电信法》的需求显得非常迫切。

另外在电信产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监管的重要性会日益突出。目前我国已成为全球第一大通信市场,维护正常、有序的市场竞争必须要做到依法监管。但是如果法律法规不健全,管制机构没有办法管,依法监管也就无从谈起。因而从这个角度来看,不仅制订出台《电信法》具有相当的迫切性和必要性,同时也要求我们要围绕《电信法》为核心,制订出台一些相应的操作性法规,建立一整套系统的、适应新时期要求的电信法律制度,这样才为我们监管机构提高它的执法权和执法能力奠定一个基础。制度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其含义比法律条文更加丰富。与此同时,《电信法》的出台也有助于维护电信运营商和消费者的权益,使得电信市场的竞争、经营和消费等真正能够做到有法可依。

《电信法》:锋出磨砺

从我国当前的电信立法体系来看,已出台的《电信条例》、《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电信事业的发展。由此不难看出,依法经营和依法监管在当前和今后电信业发展中相当重要,会对电信业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在产业发展不断成熟和法制实践不断积累的前提下,《电信法》的出台必将为中国电信业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全面维护电信厂商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产业实现由大到强的转变,尽快与国际发展接轨。

李国斌:我们要起草一个面向21世纪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电信法,以实现在保障市场化的情况下来进行电信业的发展与监管。

制订出台《电信法》是与其出台的主客观背景和条件息息相关的。从目前电信业发展来看,其对《电信法》的现实需求也更明显,目前制订出台《电信法》的时机相对比较成熟。一方面通过一段时间的实践,已对出台的《电信条例》进行了总结;另一方面对一些新问题的认识也更加成熟。从目前来看,《电信法》应主要体现以下四大立法指导思想:

首先,《电信法》应该是国家基本电信政策的综合性反映。一方面,《电信法》一定要对电信领域中最基本的、基础性的和具有电信业基本特征的问题进行规范,重在基本制度设计和安排,使电信法发挥电信业宪法的作用。

其次,在《电信法》具体规范的设计上,既要考虑其是否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我国加入WTO的基本承诺以及WTO的相关规则。又要在保证整个产业发展趋于市场化的同时满足必须的管制的需要。

再者,《电信法》要对整个通信行业最近几年发展改革的实践有所反映,对行业发展改革的成果要有所体现。与此同时,《电信法》还要体现出前瞻性的特点,能够对行业发展、技术进步以及政府管制的趋势具有较好的预判,为未来发展留有空间。

最后,《电信法》既要立足中国国情,同时又要做到与国际接轨。在电信立法当中,诸如普遍服务、互联互通、市场准入等问题都带有普遍性的特点,因此在这些问题上我国《电信法》可以吸收、借鉴国外电信法的相关内容,并赋予其中国特色。这样才能保证我国的《电信法》既能解决中国特有的问题,同时又具有国际化的特点。

周汉华:《电信法》作为一个法律,它和电信业发展之间的关系,属于法律和社会相互关系的范畴,两者是一种互动的关系,我们应力求实现一个平衡。

制订出台《电信法》必定是一个相对较长的过程,因为它涉及到太多技术问题、经济利益问题、市场问题以及政府管制问题。而且从立法的指导思想来说,慎重一些,多听一些不同的意见,才能把法律制订得更完善一些。尤其面临当前政资分离、政府职能转换调整等新形势,更应该慎之又慎。通过制订《电信法》,一定要解决一些现实的根本性问题和制约我们电信业发展的问题,通过立法推动改革进行,提升法律的实际作用。与此同时,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在《电信法》制订出台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制约因素。比如在三网融合中体制方面的融合,如何保证电信监管机构独立而有效地监管的问题,目前对于市场结构认识不统一的现状,以及在反垄断法上的欠缺等问题都使得制订出台《电信法》成为一个重大的考验。

因此在制订出台《电信法》的实践中,需要克服这些制约因素,力求实现与电信业发展的相互促进,实现对电信业发展的保障作用。通过制订法律,有助于在电信市场上形成规范而有序的竞争,推进电信业的进一步发展。比如在市场准入政策上,可以通过进一步放开而引入更多的市场竞争;在互联互通问题上也能够减少争议;在网络融合方面,能够充分发挥技术融合带来的巨大效益和作用,推动社会信息化进程;在政府监管方面,可以促进监管能力的提升,间接推动反垄断制度的出台。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电信法》的制订显然会对我国电信业的进一步发展和腾飞,实现电信强国的目标,起到助推器的作用。

反之亦然,《电信法》要实现顺利的实施,也有赖于社会的经济基础,有赖于电信业的进一步发展。只有通过电信业的进一步发展,把矛盾和问题都暴露出来,才能为《电信法》的制订提供条件。与法和社会的关系一样,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目前电信业的发展状况决定了《电信法》的具体内容和未来走向,不可能脱离中国电信业实际情况而去照搬国外电信法。

陈金桥:《电信法》出台可为实现信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基本的制度保障。

首先,有助于形成有序、规范的竞争。信息产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要有一个稳定的制度作保障。《电信法》一旦出台,将会迅速形成以其为核心的一整套比较完备的法律制度体系,这对众多电信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和竞争行为能够起到很好的指导作用,企业该干什么、能够干什么、不能干什么等都会变得十分明确。

其次,有助于培育良好的消费环境。没有一个很好的市场消费环境,没有很好的需求成长,信息产业不可能实现可持续发展。在《电信法》里通过规定对电信用户的权益保护,以及对电信市场资源的配置,有助于促进电信市场需求的培养,刺激通信消费增长。

再者,有助于更好地进行资源配置。因为要实现信息产业的可持续发展,必然面临人与自然资源协调发展的问题。《电信法》所强调的资源有偿使用,对于引导包括电信资源在内的全社会的资源合理配置,能够起到比较积极的促进作用,能够有效促进行业增长模式的转变。

最后,有助于推动企业自身的发展。落实到企业这一微观主体层面上,如果有了《电信法》和一系列相关制度体系,电信企业就可以沿着正确的轨道,而不是依赖政府而发展。相对健全、稳定的制度有助于形成较好的政策环境和发展环境,能有效促进企业自身竞争能力的较快提升,企业做大做强的主动性也会大大提高,进而整个产业也可以实现可持续发展。

“弹性法”力求自适应

面临日新月异的电信业发展环境,同时随着中国加入WTO后市场开放的逐步深入及全球化、信息化程度的不断提升,《电信法》也必须做到与时俱进。从最近国外许多国家纷纷修改电信法以适应电信业发展新格局的实例我们也可以看出,《电信法》在保持相对稳定的情况下要做到及时更新,甚至是前瞻式的更新。要以电信业发展市场化、电信市场主体多元化、必须引入竞争和市场机制等为基本判断点,持续确保其活力。

李国斌:《电信法》要实现现实性和前瞻性、稳定性和灵活性、全球性和地区性的完美融合。

如果用时间来对《电信法》进行一下细分的话,那么我们可以大致将其分为对过去的总结、对现实的反映和对未来的安排三部分。《电信法》不但要能够解决已经发生了的和正在发生的行业问题,还要对可以预见到的问题做好充分的提前量,部署出相应的对策。也就是说,《电信法》要在保障现实性的同时,还要能够提出前瞻性、指导性的措施。

另外从电信立法本身而言,因为它所反映的都是电信行业最基础性的问题,因而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但是由于整个电信行业的发展日新月异,因此《电信法》本身还要体现出一定的灵活性,以做到能够积极、有效地应对一些新问题。同时在某些特定时候还需要及时进行修订,做到与行业发展同步甚至超前。

与国外电信法相比,我国《电信法》将会体现出一些中国特色。例如国外电信法大都属于管制法,而我国《电信法》则是以管制法为主同时兼有企业法的内容。而且在一些具体的制度方面,也充分体现了目前我国的国情。例如在市场准入方面,现在国外普遍对涉及资源和网络设施建设的领域采取许可制度,增值电信领域则完全放开。然而鉴于我国电信行业目前的发展特点,我国《电信法》中除了体现在涉及资源和网络设施建设领域的市场准入要采取严格条件的许可制度外,也对增值电信领域采取相对宽松条件的许可制度。

周汉华:实际上在每一个问题上,我国《电信法》都既要体现中国特色,又要体现电信法的时代特点,要实现两者的完美融合。对于电信立法而言,要做到“宜粗则粗,宜细则细”。

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个角度来看,《电信法》要考虑中国的国情,不能脱离电信业的发展现状,不能脱离现有的管制机构,不能脱离我们的法律体制和政治现实等。因此我们的《电信法》一定要成为一部有中国特色的电信法。反过来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也有反作用,《电信法》反过来也能够推动电信业的发展,因此《电信法》又要体现国际发展的趋势,体现世界各国法律文明的成果。通过《电信法》的制订,要使我国电信业进一步规范化、国际化、市场化。

因此《电信法》一定要保持某种弹性和张力,它既要考虑到我国的现状与国情,又要考虑到技术发展和市场全球化的趋势,考虑政府监管市场竞争之间的互动关系。要做到跟国际接轨,符合电信业发展的时代潮流,《电信法》面临巨大挑战。尤其在中国加入WTO之后,国外资本进入中国市场是迟早的事情。在技术发展、融合的趋势下,传统的电信业的特征已经不再有了,整个电信业的竞争将变成一个全球性的竞争,电信业的发展也必然要符合国际化的潮流。因而在市场准入、资费政策、普通服务机制、信息安全、互联互通等问题上,都要实现在国际化和本地化之间的一个平衡。《电信法》还要确保相对稳定性和可操作性,保持一定的灵活性和适应性,在制度设计当中要体现出稳定性和灵活性的融合。

而且《电信法》不同于实施细则,也不是操作规则、行业标准或技术标准等,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电信法》应该对大的制度性的问题和原则性的问题予以规范,为改革实践提供指引。而不能陷入到过于细的技术规定当中,最后出现技术锁定,反倒由于法律修改不及时而阻碍电信业的发展。从另外一个方面来看,《电信法》同样要做到宜细则细,不能过于粗泛。过于强调宜粗不宜细,会使得《电信法》没有可操作性,在实践当中造成法律不确定性过大,很难给人一个合理的预期。因而《电信法》对一些应该细的问题也要细,比如对于资费问题,就要明确哪些可以市场调节,哪些属于政府定价,否则对《电信法》的实施以及电信业的发展都是不利的。

陈金桥:面对电信业日新月异的发展环境,《电信法》应该做到与时俱进。

首先,应立足于体系建设。应该以《电信法》为核心,针对电信市场的类型、主体和利益关系,分别制订和完善系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办法。《电信法》要做到与时俱进,很重要的一点就是以外围的制度来补充根本制度。《电信法》不是百科全书,因此应该通过必要的授权性规定,允许监管机构根据市场情况对某些问题进行进一步处理,这可以保持《电信法》的生机和活力。

其次,要适应阶段要求。随着电信产业发展和市场竞争状况的变化,不同时期的利益关系和矛盾要有所区别,电信法律制度应当适应这种变化,及时总结经验,按照先试行、后完备的立法思路不断推出各项制度规则,保障电信监管依法有序进行,促使电信竞争纳入法律治理的轨道。《电信法》需要不断修正与完善。在发生了比较大的变化的时候,例如NGN融合、监管机构调整、资费变化等,要适时地对《电信法》进行修订。

再者,须加强监管协调。《电信法》能够保持较好的弹性与监管机构的执法行为也有很大关系。监管部门在电信监管中要及时总结经验,把电信改革和电信监管中的经验和案例积累起来,特别是区域市场监管的特点,以作为《电信法》下一步调整的依据。

最后,重与国际接轨。我们要加强电信法的专项研究和跟踪研究,要充分借鉴世界各国在电信立法和国际规则上面的进展和经验,对中国的电信法律制度进行定期评估,把相应的有活力的内容以及适应中国国情的内容吸纳进来,这样才可以做到与国际接轨,保持其内容方面的丰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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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一:中国电信立法大事年表

·1980年《电信法》被提上立法日程,开始最初起草《电信法》;

·1988年《电信法》开始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

·1993年《电信法》开始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2000年9月《电信条例》出台,被业内称为“小电信法”;

·1998年《电信法》被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之中,为第一类

立法项目;

·2001年4月信息产业部成立《电信法》起草领导小组、工作小组以及专家

咨询委员会,立法工作从程序上实质启动;

·2003年《电信法》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之中,同样为第一

类立法项目;

·2004年《电信法》被列入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

相关二:聚焦国际电信立法热潮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之后,鉴于全球电信业的飞速发展和激烈竞争,包括美国、日本、英国、德国、法国等在内的各个国家纷纷制订或者修改各自的电信法,掀起新一轮的电信立法热潮,以全面适应日新月异的全球电信业的发展。

·美国1996年颁布新电信法,以鼓励竞争,鼓励各部门融合发展,进一步开放电信市场,放宽外资外商进入美国电信市场的限制,更鼓励美国公司进入国际市场。其在互联互通、本地市场的开放以及长途电话市场的开放等方面都作出了积极贡献,标志着美国电信与信息业进入全面竞争时代。随后在2003年FCC对电信法规则又作出调整,以适应通信环境的新变化。

·作为日本最重要的电信法律,《电信事业法》自1984年出台后经历了多次修改,以适应电信市场的需要。1997年增加互联互通基本规则内容,同时取消外商投资限制。2001年的法律变更推进了国内倡导的信息技术革命。2002年通过提交新竞争框架,更充分体现了其以用户利益最大化、促进公平竞争为管制原则从而转变其管制思路。

·2003年7月17日,英国议会批准了通信法草案,从而产生了2003年通信法。该法***分为六大部分:OFCOM的职能、网络业务和无线频率、电视和电台业务、电视接收的许可、通信市场的竞争、杂则。新法确立了OFCOM这个电信管制机构的法律地位,并依据欧盟的管制框架新指令对英国的电信监管体制进行了其它重大革新。

·在1996年颁布电信法之后,德国政府在2003年10月提出一份新的电信法草案,以促进以德国电信为主导运营商的电信市场向竞争者开放。新的法律旨在改善这个欧洲最大的电信市场的竞争环境,其目标是在电信业保持竞争,最终在不同的利益之间达到一个平衡。新的电信法在2004年提交国会,并于2004年颁布实施。

ii.com.cn/20040423/ca25742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