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存在的历史条件
恩格斯曾经说过:“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的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是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是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最突出价值在于维系社会秩序。文明时代的历史,既是一部阶级斗争史,其实也可以看成是一部法律发展史,法律在人类社会生活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
人类的本性使人难免都带有感情,而法律是偏向于理智的。把政治管理的希望放在个人身上,等于将国家的命运前途寄托在经常变幻的感情之上,而非严实可靠的理智之上。即使法律本身具有这样那样的缺陷,也比感情冲动的人治来得稳当,令人放心。与人治比,法律的价值还体现在:提高国家的行政效率,保障公民权利,规范人们的行为,巩固国家政权,进而推动社会文明进步。其次,罗马法是简单的商品生产极为发展的产物,它对商品生产中的各种法律关系作了详尽的规定,成为古代反映商品生产和交换最完备、最典型的法律,对后世资本主义立法的发展产生了深刻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