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充值退款法律规定
未成年的孩子玩游戏充值的钱是可以要求游戏公司退回的。
2020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其明确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同意,参与网络付费游戏或者网络直播平台“打赏”等方式支出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的款项,监护人请求网络服务提供者返还该款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解释称,未成年人通过充值、“打赏”等方式支出的款项如果与其年龄、智力不相适应,则该付款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需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后才能发生效力。如果法定代理人不同意或不予追认,则该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扩展资料
未成年人通过游戏平台充值,购买虚拟商品的行为解读: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19条、第20条、第144条的规定,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须由其法定代表人代理或者同意、追认,但是其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针对8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首先可以确认,其游戏充值行为不属于纯获利益的行为。同时,无论是按照一般公众的理解,抑或是司法实践中的认定,均应当认为其大额的充值并不与其年龄和判断能力相适应。未经其法定代表人同意及追认的情况下,可以主张游戏平台退还充值款项。
值得注意的是,在法定监护人主张平台退款时,最好能初步提供充值行为系未成年人所为的证据,以免游戏平台主张充值行为并非未成年人所为。
结合目前的网络技术手段而言,要求平台对未成年人的游戏充值行为进行规范确实存在一定困难。所以,建议家长们作为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看管,避免类似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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