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一、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1、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4、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条约;
2、国际习惯法;
3、一般法律原则;
4、司法判例及学说。
一、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1、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4、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条约;
2、国际习惯法;
3、一般法律原则;
4、司法判例及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