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审理案件的依据

一、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

1、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

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4、在第59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前项规定不妨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之权。

国际法的渊源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条约;

2、国际习惯法;

3、一般法律原则;

4、司法判例及学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