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模式详细资料大全

BOT是英文Build-Operate-Transfer的缩写,通常直译为“建设-经营-转让”。这种译法直截了当,但不能反映BOT的实质。BOT 实质上是基础设施投资、建设和经营的一种方式,以 *** 和私人机构之间达成协定为前提,由 *** 向私人机构颁布特许,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筹集资金建设某一基础设施并管理和经营该设施及其相应的产品与服务。

基本介绍 中文名 :BOT模式 外文名 :Build-Operate-Transfer 直译 :建设-经营-转让 实质上 :是基础设施投资 定义 :基础设施投资建设经营 定义,发展历程,特点,利弊,BOT方式的优点,BOT方式的缺点,参与者,项目发起人,购买商服务者,债权人,建筑发起人,保险公司,供应商,运营商, *** ,实施步骤,具体方式,相关书籍,BOT套用, 定义 *** 对该机构提供的公***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和价格可以有所限制,但保证私人资本具有获取利润的机会。整个过程中的风险由 *** 和私人机构分担。当特许期限结束时,私人机构按约定将该设施移交给 *** 部门,转由 *** 指定部门经营和管理。所以,BOT一词意译为“基础设施特许权”更为合适。 BOT模式相关书籍 以上所述是狭义的BOT概念。BOT经历了数百年的发展,为了适应不同的条件,衍生出许多变种,例如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BOO(Build-Own-Operate),BLT(Build-Lease-Transfer)和TOT(Transfer-Operate-Transfer)等等。广义的BOT概念包括这些衍生品种在内。人们通常所说的BOT应该是广义的BOT概念。各种形式只是涉及到BOT操作方式的不同,但其基本特点是一致的,即项目公司必须得到有关部门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建设-经营-转让”一词不能概括BOT模式的发展。 发展历程 近些年来,BOT这种投资与建设方式被一些开发中国家用来进行其基础设施建设并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引起了世界范围广泛的青睐,被当成一种新型的投资方式进行宣传,由土耳其总理脱.奥扎尔于1984年首次提出。而BOT远非一种新生事物,它自出现至今已有至少300年的历史。 17世纪英国的领港公会负责管理海上事务,包括建设和经营灯塔,并拥有建造灯塔和向船只收费的特权。但是据罗纳德·科斯(R. Coase)的调查,从1610年到1675年的65年当中,领港公会连一个灯塔也未建成。而同期私人建成的灯塔至少有十座。这种私人建造灯塔的投资方式所谓BOT如出一辙。即:私人首先向 *** 提出准许建造和经营灯塔的申请,申请中必须包括许多船主的签名以证明将要建造的灯塔对他们有利并且表示愿意支付过路费;在申请获得 *** 的批准以后,私人向 *** 租用建造灯塔必须占用的土地,在特许期内管理灯塔并向过往船只收取过路费;特权期满以后由 *** 将灯塔收回并交给领港公会管理和继续收费。到1820年,在全部46座灯塔中,有34座是私人投资建造的。可见BOT模式在投资效率上远高于行政部门。 同许多其他的创新具有***同的命运,BOT在其诞生以后经历了一段默默无闻的时期。而这段默默无闻的时期对BOT来讲是如此之长以致于人们几乎忘记了它的早期表现。直到20世纪80年代,由于经济发展的需要而将BOT捧到经济舞台上时,许多人将它当成了新生事物。 特点 当代资本主义国家在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引入了强有力的国家干预。同时经济学在理论上也肯定了“看得见的手”的作用,市场经济逐渐演变成市场和计画相结合的混合经济。BOT恰恰具有这种市场机制和 *** 干预相结合的混合经济的特色。 BOT模式 一方面,BOT能够保持市场机制发挥作用。BOT项目的大部分经济行为都在市场上进行, *** 以招标方式确定项目公司的做法本身也包含了竞争机制。作为可靠的市场主体的私人机构是BOT模式的行为主体,在特许期内对所建工程项目具有完备的产权。这样,承担BOT项目的私人机构在BOT项目的实施过程中的行为完全符合经济人假设。 另一方面,BOT为 *** 干预提供了有效的途径,这就是和私人机构达成的有关BOT的协定。尽管BOT协定的执行全部由项目公司负责,但 *** 自始至终都拥有对该项目的控制权。在立项、招标、谈判三个阶段, *** 的意愿起著决定性的作用。在履约阶段, *** 又具有监督检查的权力,项目经营中价格的制订也受到 *** 的约束, *** 还可以通过通用的BOT法来约束BOT项目公司的行为。 利弊 BOT方式的优点 (1)降低 *** 的财政负担。 (2) *** 可以避免大量的项目风险。 (3)组织机构简单, *** 部门和私人企业协调容易。 (4)项目回报率明确,严格按照中标价实施。 *** 和私人企业之间的利益纠纷少。 (5)有利于提高项目的运作效率。 (6)BOT项目通常由外国的公司来承包,这样会给项目所在国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即给本国的承包商带来较多的发展机会,也会促进国际经济的融合。 BOT方式的缺点 (1)公***部门和私人企业往往都需要经过一个长期的调查了解,谈判和磋商过程,以至项目前期过长,使投标费用过高。 (2)投资方和贷款人风险过大,没有退路,使融资举步维艰。 (3)参与项目各方存在某些利益冲突,对融资造成障碍。 (4)机制不灵活,降低私人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积极性。 (5)在特许期内, *** 对项目减弱甚至失去控制权。 参与者 项目发起人 作为项目发起人,首先应作为股东,分担一定的项目开发费用。在BOT项目方案确定时,就应明确债务和股本的比例,项目发起人应作出一定的股本承诺。同时,应在特许协定中列出专门的备用资金条款,当建设资金不足时,由股东们自己垫付不足资金,以避免项目建设中途停工或工期延误。项目发起人拥有股东大会的投票权,以及特许协定中列出的资产转让条款所表明的权力,即当 *** 有意转让资产时,股东拥有除债权人之外的第二优先权,从而保证项目公司不被怀有敌意的人控制,保护项目发起人的利益。 购买商服务者 在项目规划阶段,项目发起人或项目公司就应与产品购买商签订长期的产品购买契约。产品购买商必须有长期的盈利历史和良好的信誉保证,并且其购买产品的期限至少与BOT项目的贷款期限相同,产品的价格也应保证使项目公司足以回收股本、支付贷款本息和股息,并有利润可赚。 债权人 债权人应提供项目公司所需的所有贷款,并按照协定规定的时间、方式支付。当 *** 计画转让资产或进行资产抵押时,债权人拥有获取资产和抵押权的第一优先权;项目公司若想举新债必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债权人应获得合理的利息。 建筑发起人 BOT项目的建筑发起人必须拥有很强的建设队伍和先进的技术,按照协定规定的期限完成建设任务。为了充分保证建设进度,要求总发起人必须具有较好的工作业绩,并应有强有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项目建设竣工后要进行验收和性能测试,以检测建设是否满足设计指标。一旦总发起人因本身原因未按照契约规定期限完成任务,或者完成任务未能通过竣工验收,项目公司将予以罚款。 BOT模式 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的责任是对项目中各个角色不愿承担的风险进行保险,包括建筑商风险、业务中断风险、整体责任风险、政治风险(战争、财产充公等),等等。由于这些风险不可预见性很强,造成的损失巨大,所以对保险商的财力、信用要求很高,一般的中小保险公司是没有能力承作此类保险的。 供应商 供应商负责供应项目公司所需的设备、燃料、原材料等。由于在特许期限内,对于燃料(原料)的需求是长期的和稳定的,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信誉和较强而稳定的盈利能力,能提供至少不短于还贷期的一段时间内的燃料(原料),同时供应价格应在供应协定中明确注明,并由 *** 和金融机构对供应商进行担保。. 运营商 运营商负责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为保持项目运营管理的连续性,项目公司与运营商应签订长期契约,期限至少应等于还款期。运营商必须是BOT项目的专长者,既有较强的管理技术和管理水平,也有此类项目较丰富的管理经验。在运营运程中,项目公司每年都应对项目的运营成本进行预算,列出成本计画,限制运营商的总成本支出。对于成本超支或效益提高,应有相应的罚款和奖励制度。 *** *** 是BOT项目成功与否的最关键角色之一, *** 对于BOT的态度以及在BOT项目实施过程中给予的支持将直接影响项目的成败。本书有关章节将详细说明BOT中的 *** 作用。 实施步骤 1.项目发起方成立项目专设公司(项目公司),专设公司同东道国 *** 或有关 *** 部门达成项目特许协定。 2.项目公司与建设承包商签署建设契约,并得到建筑商和设备供应商的保险公司的担保。专设公司与项目运营承包商签署项目经营协定。 3.项目公司与商业银行签订贷款协定或与出口信贷银行签订买方信贷协定。 4.进入经营阶段后,项目公司把项目收入转移给一个担保信托。担保信托再把这部分收入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具体方式 1.BOT(build一operate一transfer):即建设一运营一移交。 *** 授予项目公司建设新项目的特许权时,通常采用这种方式。 2.boot(build一own一operate一transfer):即建设一拥有一运营一移交。这种方式明确了BOT方式的所有权,项目公司在特许期内既有经营权又有所有权。 3.boo(build一own一operate):即建设一拥有一运营。这种方式是开发商按照 *** 授予的特许权,建设并经营某项基础设施,但并不将此基础设施移交给 *** 或公***部门。 4.boost(build-own-operate-subsidy-transfer):建设一拥有一运营一补贴一移交。 5.blt(build一lease一transfer):建设一租赁一移交。即 *** 委托投资人建设项目,在项目运营期内, *** 有义务成为项目的租赁人,在租赁期结束后,所有资产再转移给 *** 公***部门。 6 bt(build一transfer):建设一移交。即项目建成后立即移交,可按项目的收购价格分期付款。 7.bto(build一transfer一operate):建设一移交一运营。 8.iot(investment一operate一transfer):投资一运营一移交。即收购现有的基础设施,然后再根据特许权协定运营,最后移交给公***部门。 9.roo(rehabilitate一operate一own):改造一运营一拥有。此外,还有brt、dBOT、dbom、romt、slt、 mot等等,虽然提法不同,具体操作上也存在一些差异,但它们的结构与BOT并无实质差别,所以习惯上将上述所有方式统称为BOT。 10.LBO(Lease-Build-Operate) :租赁——建设——经营。 11.BBO(Buy-Build-Operate) : 购买——建设——经营。 相关书籍 书名:国际投融资法的新发展:BOT法律问题研究 作者:杨松 ISBN: 9787503666605 页数: 31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定价: 24.0 装帧: 平装 出版年: 2006-9-1 简介 ······ 本书具体建构了BOT法的基础理论体系,全面系统地阐述BOT投资方式的法律含义和特征、法律性质、法律关系以及BOT特许协定的法律性质等内容。对于BOT项目融资与运作中的经济法律问题和行政法律问题予以深入的分析,对于采用BOT投资方式应如何适用法律以及发生的法律争端应如何予以救济予以详细的论述。同时,结合中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对BOT投资方式在中国的运作和发展进行全新的介绍和梳理,并提出中国制定专门BOT法的具体构想。 作者注重将法律基础理论和具体的BOT投资方式运作实践相结合,对BOT运作中所涉及到的主要和重要法律问题进行深刻、全面而且系统的论述。对我国的BOT立法和实务两个领域都具有指导作用。 作者简介 ······ 高岚君,1971年12月生,辽宁瓦房店人。1994年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4年9月至1997年7月,在辽宁大学研究生部学习并获得法学硕士学位,主要学习和研究国际政治与国际关系。1997年7月,任教于辽宁大学法学院,从事国际法的教学和研究工作。2000年9月至2003年12月在武汉大学法学院学习并获得法学博士学位。现为辽宁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国际法专业硕士生导师、国际法教研室主任。 曾在《法学评论》、《国际贸易问题》、《国际经济法论丛》、《当代法学》等国家级和省级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代表性论文有《中国国际法价值观析论》、《义务先定论与国际法》、《BOT方式中的 *** 保证研究》、《国家自卫权的实施与打击恐怖主义》、《国际组织法2l世纪发展的几点思考》、《TOT投资方式之评介》等。 BOT套用 在学校的后勤项目(例如:热水洗浴系统,直饮水系统等)建设中引入BOT形式,将大大加快后勤服务改革,使学校以零成本完成建设完美的校园后勤服务系统,并将学校从繁杂的后勤管理工作脱身出来,可以把优势资源投入到教学及招生等学校的核心项目,从而提高学校竞争力。 通常的中央热水BOT项目中,为校企投资建设以空气源热泵或者太阳能方案的热水系统,包括机组的建设、管道的建设、管理中心的建设等;往往都通过配套的IC卡水控管理系统管理热水系统的使用,并回收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