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才能根除我国长期存在的拐卖妇女儿童问题?

拐卖妇女儿童这是两个问题。一个是拐卖儿童,一个是拐卖妇女。二者还是区别的,相对而言根据相关案例,拐卖儿童比拐卖妇女容易一点。因为儿童相对来说没有太多辨别能力,防犯意识和能力薄弱。有的甚至是还在襁褓中的婴儿,更别说认知能力能有多少。这就给了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如何才能根除我国长期存在的拐卖妇女儿童问题

根据目前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新情况,自己建议在以下六个方面采取积极有效的对策:

建议实行买卖同罪。从根本上来说,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屡禁不止,一个根本的原因是,拐卖妇女儿童的卖方是黑手,而收买方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根源。如果没有拐卖妇女儿童的需求,就不会有市场。收买方是拐卖妇女儿童的祸根。对于拐卖妇女儿童的收买方,多数情况只是进行简单的处理教育了之,对收买方的处理远远轻于卖方。如果实施买卖同罪的原则,就可以起到法律的震慑作用,斩断买卖妇女儿童的黑手。

建议提高起刑点。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的起刑点作出了明确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虽然也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规定,但是在实际执行中,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犯的量刑上,判处死刑的,是极少数。

由于该项法律起刑点低,起不到法律的威慑作用。只有威严的法律,才能够挽救人,警示人们不能违法犯罪;只有威严的法律,才能加大违法犯罪的成本,使人们敬畏法律,不敢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建议保证被拐卖妇女的自卫权。这种自卫,是被拐卖的妇女在与买卖妇女犯罪人员进行的反抗中,主动实施保护自己的行为。对于这种本能的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正当自卫行为,不应该追究刑事责任。使被拐卖的妇女明白自己拥有的自卫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建议发挥基层组织的监督作用。外来人员的流动状况,基层组织应该及时掌握。在这方面的工作显得较为薄弱。因此,乡镇村、街道及居委会应通过各种网络,及时分析并掌握居民家庭的变动情况,尤其是外来流动人员的状况,应加强这方面监督工作的力度。

建议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人身安全防范,是根除我国长期存在的拐卖妇女儿童问题的根本。只有人人重视、家庭重视此项工作,时刻敲响警钟,时时提高警惕,切实做好防范工作,就能不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分子提供可乘之机,切实保护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

建议继续毫不手软地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要严厉打击。正在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坚决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应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坚决遏制这一违法犯罪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违法犯罪行为,是社会的一大毒瘤。根除我国长期存在的拐卖妇女儿童问题,就要通过全民的行为,人人重视,家庭重视,增强人身安全防范意识。

建议从法律上进行调整,实行买卖同罪、提高起刑点、保证被拐卖妇女的自卫权;要发挥乡镇村以及街道、居委会对流动人口的监督作用;持续深入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坚决遏制这一违法犯罪行为,为根除我国长期存在的拐卖妇女儿童问题提供各项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