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的法律认定事后反悔
如果女子与男子自愿发生关系,但是事后反悔认为自己不是自愿的,并且报警被强奸,这应该怎样认定?男性是否构成强奸罪?
女子驾车到男子家中与其发生关系肖某通过微信邀约女性朋友李某,到其家中喝酒聊天。邀约聊天过程中,肖某向李某表达了暗示,李某没有拒绝,并表示可以留宿在肖某家中。李某自行驾驶来到肖某所住小区后,肖某出门接李某。期间,肖某与李某有搂抱、亲吻行为,而李某未予拒绝。
二人随后进入该小区肖某家中,二人并未饮酒,聊天过程中肖某再次搂抱、亲吻李某并抚摸李某,随后在其家中卧室内与李某发生关系,在此过程中肖某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李某虽有一定推脱但没有选择离开,也没有明确拒绝、制止、呼救或反抗。
事后报警被强奸事后李某向肖某表达了发生关系不是出于其自愿的。听到李某表达的意思后,肖某对其进行安慰并与其聊天,之后李某自行离开。之后李某通过微信再次向肖某表明发生关系并非其自愿的。后李某找来朋友杨某也通过微信与肖某联系,指责肖某“强奸”李某,并要求肖某经济赔偿李某,但未明确提出具体补偿方案。面对对方的指责,肖某否认强奸过李某,并追问对方补偿要求。杨某未明确回复后,肖某便未再回复对方。
肖某不具有强奸的主观故意肖某在与李某通过微信联系时,已有明显的暗示,李某没有明确拒绝,且表示可以在肖某家中过夜,肖某在接李某到其家过程中,也有搂抱、亲吻李某的行为,李某也没有明确拒绝或选择离开,使得肖某认为李某是愿意与其发生关系的。
李某的陈述和肖某的供述能够证实,二人发生关系后,李某并没有选择立即离开,二人继续聊天,离开时李某某也是自己开门走的。因此,没有证据证实肖某是通过使用暴力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行与李某发生关系的。综上所述,检方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后,一致认为肖某不构成强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