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一个与体肓有关的法律案例。

2010年夏天,在淮安足球八人制足球比赛中飞乐队球员张忠恒在比赛时与对方文广新闻队员葛大勇在比赛的过程中发生身体接触,张忠恒倒地受伤并被其队友送往医院救治。意外事件的发生也有其必然的因素,飞乐球员张忠恒在比赛前没有按照要求佩戴护腿板。后来双方关于赔偿事宜进行了多次的接触,因为分歧意见过大所以没有谈成,飞乐球员张忠恒父亲又去文广新闻球员葛大勇家要求其赔偿两万元,葛大勇明确表示不能接受。2010年底飞乐球员张忠恒一纸诉状将文广新闻球员葛大勇告上法庭。张忠恒要求葛大勇赔偿其医疗、误工、护理等费用***计七万余元,自己愿意承担百分之五十责任。但是最能看出张忠恒在此案中最为关键的问题是,张忠恒为了达到多要赔偿,居然与其单位串通出具了停发五个月的工资证明。不知道是张忠恒的代理律师叫其去单位出具,还是张忠恒自己的想法,这不得而知。在诉讼过程中葛大勇的代理人对此向法庭提出异议,法庭去张忠恒单位江苏省淮阴船闸管理所调查后发现其未停发工资。钱的多少暂且不论,但是此种行为让所不齿。他的这种行为给人感觉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搞假证明。张忠恒所在单位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会帮他出具这样的一个证明,难道自己单位的职工工资不是单位发的?张忠恒的代理律师江苏律轩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德富、李德成两位律师在提交证据前是否知道证据的真实性?而且该证据是在法院第二次开庭时出具的,属补充证据。此案文广新闻队员葛大勇已提起上诉,期待二审的判决。

一个大家都喜爱的运动在发生意外后,受伤的一方为了达到目的不择手段,这样的行为让人心寒,同时也值得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