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保全措施适用对象
税收保全措施适用对象,包括:
1、主体的对象是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物的对象是存款、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3、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适用税收保全措施具备的条件:
1、只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2、必须有根据认为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财产等行为或迹象;
3、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和责令限期缴纳之内;
4、必须在纳税人不肯或不能提供担保;
5、必须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综上所述,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者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受损失时,税务机关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
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和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
第四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第五条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