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院长缺额时,如何任命新院长的相关职务?

一、法院院长缺额时,选举前,按照有关法律程序任命新院长。有人认为,由主任会议提出任命议案,任命其为法院副院长,决定代理院长,并同时任命其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有人认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的任命,不应由主任会议提名,代理院长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行使院长职权,可以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属于审判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在当选法院院长后无需再自己提名自己为审判委员会委员。

观点代理法院院长或法院院长需要被任命为审判委员会委员,否则尽管主持审判委员会,但在审判委员会上行使表决权没有法律依据。

剖析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在人民法院院长因故不能担任职务的时候,从本级人民法院副职领导人员中决定代理的人选。因而代理法院院长必须是法院副院长。如果推荐人选不是法院副院长,人大常委会就要任命其为法院副院长,再决定其代理法院院长。

二、如何任命法院副院长。法官法第十一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十一款规定,县人大常委会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现在院长因病逝世,提名的法定主体没了,可以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议案的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人事任命案,由人大常委会做出决议或决定提名人的职位。

法律依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笔者认为,“任命法院副院长”符合议案的要求,因而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以议案的形式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人事任命案,由人大常委会做出决议或决定。当然一般情况下,如果法律明确规定的提名主体存在,人大常委会就不采用主任会议提议案这种办法了,这符合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的立法理念,也符合我国的实际。

实际上,各级法院里的法官,职务排列顺序有七种: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这七种职务组成的层次,前四种职务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显然是从高向低排列,后三种职务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也是从高向低排列的。上述七种法律职务的排列方式是两组从高向低排列方式连结在一起形成的。一组的称呼带“长”、一组的称呼带“员”。在职务层次中只有审判委员会委员这一职务特殊,如果去掉审判委员会委员这个职务,上述六种职务的排列也是从高到低的。除审判委员会委员这个职务外,笔者认为有了较高的职务,再要有较低的职务就没有必要和实际意义了。

三、审判委员会委员。在我国,法律没有规定法院院长、副院长是当然的审判委员会委员,也就是说法院院长和副院长不一定是审判委员会委员。如果要担任审判委员会委员这一职务,就必须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当然,代理院长或院长可以向人大常委会提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也可以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以议案的形式提出。

尽管法院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主持,但如果法院院长或代理院长不是审判委员会委员,笔者认为其主持审判委员会会议并不意味着在审判委员会会议上有表决权。这可从美国的宪法规定得到启示。美国宪法规定:“合众国副总统任参议院议长,但除非参议员投票时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无表决权”。也就是说,一般情况下参议院议长没有表决权,但参议院议员有表决权。只有赞成票和反对票相等时参议院议长才有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