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意介绍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是刑事责任?

仅仅是生意介绍人并不能确定需要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刑事责任。但如果生意介绍人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给他人造成人身或者财产损失,应当在过错范围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处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分析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是如果介绍人对诈骗行为在事前不知情,只是起到了介绍和联系的中间作用的,而且也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则介绍人没有法律责任,不需对被骗负责。中间人和保证人是不一样的,中间人是作为介绍人的身份,起牵线搭桥的作用,对债权人是否偿还债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保证人是作为保证债权实现而存在的,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保证人请求偿还,且保证人有偿还义务。因此,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三人是保证人还是中间人。生发承担法律责任首先决定于有没有签过具体合同,涉及到违约、纠纷时的责任划分。如果没有签合同,那就没有关系。双方没有中介合同,没有收中介费,且在该合同纠纷的合同中无担保约定或责任约定的,那么,介绍人不负法律责任。合同纠纷中介绍人,如果仅仅让甲乙双方联系,双方联系后起纠纷,如果与介绍人无关,介绍人没有制造矛盾或因自己行为过错而导致双方发生纠纷的,介绍人就免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条 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