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法律责任的人怎么说话
“不会说话”有两种含义,一种是并无残疾,但说话非常难听,让人无法接受的“正常人”;另一种是身有残疾,无法“说话”的聋哑人。如果是前者,故意犯罪,没有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是不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但如果是后者则不同。
法律规定
《刑罚》第19条: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注意前边有个字眼是“可以”不是“应当”,也就是说,聋哑人犯罪要根据情节酌情判断,并不是不论青红皂白都去从轻、减轻或免除。又聋又哑或者盲人虽然生理上出现残疾,但其精神或智力是健全的,所以具体要视情况而定。
是可以减免,而不是应当减免
聋哑人或盲人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应当对其造成造成危害后果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但由于其生理存在缺陷,感知、了解事物的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因此刑事责任能力也会减弱。相应的所受到的刑事处罚也要降低。
这也只是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而不是必须这样。对于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也可以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和未成年人、七十五岁以上老人犯罪受到的刑事处罚轻于一般标准的道理一样。之所以这样规定一方面是出于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另一方面他们犯罪能力相对较弱,造成的危害也较小。
不可以免除刑事处罚,理由:
一,只是不会说话(半语子或哑巴),但不属于刑法第19条规定的“又聋又哑”的特殊犯罪主体。
二,犯罪主体的听力与视力与常人一样,这样的身份不会对犯罪产生影响。
三,主观方面,故意犯罪的恶性较大,不属刑法关于对免除刑罚的规范范畴。
法律规定是可以减免,而不是免死金牌。法律上说的可以减免,但是犯罪了也可以不从减免。就算有的案件比较特殊,最后给免除处罚。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要根据行为人的犯罪时的具体情况,有无法定情节等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而不是因为其是“聋哑人”就必须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于“聋哑人”实施的手段残忍,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的犯罪,也可以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