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子送达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在经过受送达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确认能够令其收到并知晓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注意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上述电子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除外。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