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事项漏报瞒报界定

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漏报是报了没有上报完整,而瞒报是隐瞒不报。个人事项漏报行为主要有: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况的;少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等情况的;存在其他漏报情形的。瞒报行为主要有: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的;未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的;未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台湾居民通婚情况的;未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的;未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1家以上的以及存在其他隐瞒不报情形的。

法律依据:《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处理办法》

第三条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漏报行为:(一)未报告本人持有往来港澳通行证、因私持有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或者因私往来港澳、台湾情况的;(二)少报告房产面积或者未报告车库、车位、储藏间的;(三)少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金额等情况的;(四)少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体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投资金额等情况的;(五)存在其他漏报情形的。

第四条 第一款 查核结果与领导干部当年年度集中报告的个人有关事项内容不一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认定为隐瞒不报行为:(一)未报告本人婚姻情况的;(二)未报告本人持有普通护照或者因私出国情况的;(三)未报告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或者与港澳、台湾居民通婚情况的;(四)未报告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或者虽未移居国(境)外但连续在国(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情况的;(五)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从业情况的;(六)未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七)未报告房产1套以上(不含车库、车位、储藏间)的;(八)未报告持有股票、基金、投资型保险等情况的;(九)未报告投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1家以上的;(十)存在其他隐瞒不报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