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是什么意思
条例是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依照政策和法令而制定并发布的,针对政治、经济、文化等各个领域内的某些具体事项而作出的,比较全面系统、具有长期执行效力的法规性公文。条例是为了确立人们的行为规范而产生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条例作为法规性公文,其在发布时,省部级以上单位一般是“法随令发”,以下单位大都使用“通知”作“文件头”。
条例的特点,一是制发机关的特定性,二是内容的稳定性,三是格式的固定性,四是执行的强制性。
扩展资料
条例的格式一般由标题、正文两部分组成。
1、标题。标题有两种写法:
一是由事由(或适用范围)和文种类别(条例)组成,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公***场所卫生条例》;二是由制发机关、事由和文种类别组成,如《中华人民***和国行政监察条例》。
如果条例是暂行的或试行的,要在标题中写明“暂行”、“试行”字样,例如《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
如果标题中不标明发文机关,必须在正文之后增加落款,署上发文机关和日期。独立发布的条例,要在标题之下正中位置加括号标明制发机关和制发时间。用命令、通知等文种予以发布的条例,条例本身不显示制发时间,以命令或通知的发文时间为准。
2、正文。条例的正文,可分为总则、分则和附件来安排结构。通常采取两种格式。“总分附式”,即总则、分则和附则。第一章为总则,或相当于总则的部分,多有一段导入语,简要说明条例制发的目的、意义、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等。
最后一章为附则,是对分则补充说明,多用以说明条例的生效日期、适用对象、解释权限等,以显示条例的严肃性和行政约束力。
中间各章为分则。分则是分章节或条目分列条例的具体内容。这是条例的核心、主体。条例法规性的强弱,约束力的大小,就取决于这一核心。
所以,必须着力写清三层意思:第一层,条例所规范的具体行为;第二层,应规定管理部门和管理人员的职责;第三层,应规定奖励和处罚的事项,以保证条例付诸实施。这部分的写法比较复杂。
章中设条,条数是从总则的第一章第一条算起,依次排列,直到附则的最后一条为止。这种格式分章设条,条条相连,各章都有小标题。这种格式适用于内容较为复杂的条例。
第二种格式,分条列述式,不设总则、分则和附则,也不分章,开头即是第一条,依次排列。
百度百科-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