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入管法第七条第一项是什么意思,
日本入管法第七条第一项是针对定住和永住者的有关事宜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因范围很广,以下仅就与中国人有关联的事项加以说明∶
定住
(1)残留孤儿的后代。申请者的父母其中一方是日本人,在申请来日本时,一般都给予"定住者"的在留资格。这种情况以中国东北地区为多。
(2)日本人配偶者的子女。是指日本人的配偶者在过去的婚姻关系中所生的子女。因现在同日本人有婚姻关系,原婚姻关系所生子女在申请来日时,一般都给予"定住者"的在留资格签证。
(3) 原日本人的配偶。日本人的配偶同日本人离婚后,入管局经过审查认为申请者符合在日本居住的条件时,一般都会给予"定住者"的在留资格签证。
(4) 有在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比如,一位日本人的配偶者是独生子女,父亲在中国已年迈,只有子女在日本。在这种无人照料的情况下,入管局会从人道角度,给予其父亲以"定住者"的在留资格来日本居住。
以上几种情况,是中国人取得"定住者"的在留资格人数较多的。但并不是所有的申请者都能得到许可。比如,原日本人配偶同日本人离婚后,在申请"定住者"在留资格时,入管局会根据申请者的来日年限,婚姻存续时间,同日本人所生子女,申请是否有申请人扶养,申请人的日语程度,经济方面是否有维持正常生活能力,对日本社会的适应度等,综合地进行判断才能决定是否给予"定住者"的在留资格。
对于正常的"就劳"签证来说,虽然来日本多年,但入管法上已有对应的在留资格设置,比如,"人文知识·国际业务"、"技能"等。因此,没有特别的理由,是不能申请"定住者"在留资格的。由于每个申请定住者的理由必须是特别的,所以每个申请人的理由都可能不同。
但是,大体上要把握两点∶
一是申请理由是否算特别?
二是证明申请理由的资料、文件要真实、充分,才能有把握获得"定住者"的在留资格。
永住
申请永住的外国人,必须是在日本持有在留资格的人。永住申请需经过法务大臣的审查批准,受理部门为申请人居住地的地方入国管理局。如在东京居住,申请部门为东京入国管理局的永住难民课。
申请永住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品行善良∶ 申请者在日本生活期间,没有前科劣迹。 既没有被课以刑罚,也没有偷拿超级市场等小偷小摸行为。另外,开车闯红灯,同邻里吵架,不交所得税、住民税等,也属于品行不端行为。总之,品行善良就是本人行为不被社会所批评。
(2) 有资产或技能,在日本有生活保障∶ 资产中包括房产、贵重物品、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技能是指具有专业的技术才能,以此在日本获得收入供生活之用。概括地说,就是现在和将来在日本不存在经济上的问题。
(3) 在日本永住符合日本国家利益∶ 这一条比较抽象。申请人只要不存在侵犯日本国家利益,就算符合这一条件。如果参加了暴力团体,就属于不符合日本国家利益,永住申请即不会得到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