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2012修订)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川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科学技术知识普及(以下简称科普)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科普,是指采用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和参与的方式,普及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倡导科学方法,提高科学素质和人文素养,推广科学技术知识应用的活动。第三条 科普是公益事业,是全社会的***同任务。科普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的原则。

科普工作应当坚持群众化、社会化和经常化,注重针对性、趣味性、通俗性和实效性,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通过多种方式开展科普工作。鼓励群众性的发明创造和方法创新,坚持普及与提高相结合。

科普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科学原则和科学精神。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普工作的领导,将科普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开展科普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鼓励和支持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开展科普活动。第五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及其他组织应当以开展科普工作为重要责任,积极利用,开放相关场地、场所、设施和场馆等开展科普活动。

公民有参与科普活动的权利。第六条 鼓励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不同领域、不同专业之间开展科普交流,***享科普资源;支持和促进科普工作对外交流与合作。第二章 组织管理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科普工作规划、指导协调开展科普工作。

市(州)、县(市、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科普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拟定本地区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推动科普工作发展。、第八条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未成年人科普计划,将科普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指导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倡导高等院校开设科普课程。第九条 科技、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科普作品出版计划,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科普创作,编写科普读物,每年出版一定数量的科普图书、电子和音像制品。第十条 农业(含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科技培训,扶持、建立农业科技实验、示范基地,促进农业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应用和普及,提高农业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第十一条 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年组织医务人员开展医疗保健咨询等服务,宣传疾病防治、优生优育、健康保健等知识。第十二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将科学素质教育纳入公务员教育培训计划。第十三条 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地震、气象等主管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和科学防灾减灾科普宣传作为重要科普专项活动,深入开展宣传、普及、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防灾减灾的安全意识和能力。第十四条 城乡基层组织应当设置科普宣传专栏、科普站点,结合居民生活、学习、健康娱乐等需要开展科普活动。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协会、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在普及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作中,应当协助政府制定科普工作规划,为政府科普工作决策提供建议;按照科普工作规划,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发挥各自优势,组织开展群众性、社会性、经常性的科普活动和多种形式的在职培训、就业培训、创业培训;支持有关社会组织和企业事业单位开展科普活动。第三章 社会责任第十六条 社会各界和全体公民都应当支持并积极参与科普活动,接受科普教育。第十七条 每年3月为全省科普活动月,主要开展面向农村的送科技下乡活动;每年5月的第3周为科技活动周,主要开展面向社区的系列科普活动。第十八条 公民应当加强对科学思想、科学方法和科学技术知识的学习,增强科技意识。第十九条 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工作者应当带头向公众传授科学技术知识,新闻工作者应当利用新闻媒体,做好科普宣传工作。第二十条 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类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和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教师开展科普活动,鼓励其结合本职工作进行科普作品创作和科普宣传;有条件的,应当向公众开放实验室、陈列馆和其他场地、设施,举办讲座和提供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