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自己的工作实际,运用所学的劳动合同法的有关内容,编写一个案例,并进行分析。
案例分析
2003年6月,张某作为农民工与一家印刷厂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中一条规定是“若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签合同时由于张某生活窘迫,十分渴望得到这份收入较高的工作,考虑到自己年轻力壮,只要谨慎小心就不会出事,所以便怀着侥幸心理在合同上签了字。2003年12月,张某在*作切割设备时,左手的四个手指不慎被切断。事故发生后,张某先后住院治疗60多天,花去手术费、住院费、治疗费等费用6700多元。伤愈出院后,张某所在的印刷厂表示“企业只负担其住院期间的工资,医疗费用由职工自付”。
对此,张某及其亲属多次找印刷厂要求支付医疗费,该厂则劳动合同中约定“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的条款为由拒绝支付。
请就下列问题进行讨论:
1请根据所学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印刷厂与张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关系?这种关系是否受劳动法的调整?
2、请根据所学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张某与印刷厂签订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其中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为什么?
3、请根据所学知识和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张某能否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本案应如何处理?
答:1、印刷厂与张某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这种关系受我国《劳动法》的调整。
2、张某与印刷厂签订的劳动合同部分有效。其中一条“若发生死伤事故,企业概不负责。”条款无效。
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我国《劳动法》第一条同时也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作为劳动法的原则和宗旨之一。而本案中,印刷厂在与张某签订合同中,都利用本身优势,将此条款强加予劳动者,这很明显是违法的,也严重违反了社会主义公德,应属于无效。该条款的无效不影响劳动合同中其它条款的效力,根据我国《劳动法》第18条的规定,其余条款仍然有效。
3、张某有权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这符合我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本案后,应先行调解,对企业的负责人进行法制教育,说服其依法给予张某工伤保险待遇,如调解不成,应裁决印刷厂向张某支付其花去的6700多元在内的全部工伤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