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民用运输机场管理条例的第四章 公***秩序和场容环境

第二十一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扰乱或者妨碍机场公***秩序的行为:

(一)破坏标志、标牌、电子显示屏等引导性标识;

(二)损坏公用电话、路灯、邮筒等公***设施;

(三)强迫旅客、货主接受服务;

(四)无照设摊经营、兜售物品;

(五)其他扰乱或者妨碍机场公***秩序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进入机场地区从事营运的车辆应当服从机场管理机构的管理,遵守机场管理秩序,服从统一调度。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客运服务规范,携带客运资格证件营运;在规定的区域停靠、候客、载客,按照合理路线或者乘客要求的路线行驶,不得拒载;执行收费标准并且出具车费发票;按照规定使用顶灯、计价器等客运服务设施。

禁止未取得合法营运资格的车辆在机场地区从事经营性运输活动。禁止将营运车辆交给无运输资格证件的人员使用。禁止无正当理由将乘客或者货物移交他人运送。

第二十三条 在航站楼、机场地区内的广场和停车场散发广告、宣传品,开展募捐活动,拍摄影视片,举办展销会、促销会、文娱、体育等活动,应当经机场管理机构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道路桥梁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在道路、桥涵设施管理范围内擅自堆放物品或者敷设、架设管线,装置其他设施;

(二)擅自占道作业、插竖标牌、拉线栽杆、停放车辆;

(三)侵占、拆毁或者损坏道路、桥梁分隔栏杆、花坛护栏、道路标牌等设施;

(四)挖砂、取土;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道路桥梁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绿地、林地;

(二)擅自变更绿地、林地用途;

(三)临时使用绿地、林地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归还;

(四)损坏园林绿化设施;

(五)非法移植、采伐树木;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绿化管理的行为。

驻场单位确需在机场地区占用绿地、林地,变更绿地、林地用途,移植、采伐树木的,应当征得机场管理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机场地区禁止下列违反场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和烟头等废弃物;

(二)擅自在建(构)筑物、公***设施以及树木上涂写、刻画或者未经批准张挂、张贴宣传品等物品;

(三)不履行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清运、处理垃圾和粪便;

(四)工地不设置护栏或者不作遮挡,随意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或者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

(五)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关场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机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机场管理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机场噪声影响范围,并对在其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噪声敏感建筑物进行限制。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督促机场运营机构和航空运输企业,采取技术手段和管理措施,控制民用航空器噪声对机场周边地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