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一》中关于税法的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请大家帮忙解答一下,谢谢!

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纳税人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前发生的纳税义务在新税法公布实施之后进入税款征收程序的,原则上新税法不具有约束力。

首先,题主对于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的理解是对的。而法律不溯及既往完全适用于实体法,不完全适用于程序法。因此,题目中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用于程序法的解释是不正确的。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程序法具有一定的溯及力。

个人认为,这道题最根本的错误在于原则与要解释的对象本身存在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