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产生是经济因素政治因素社会因素
经济法的产生正确的应该是经济因素,政治因素和法律因素。
经济因素: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市民社会在经济秩序紊乱、失调的情况下,不得不予以认可、或者说不得不在社会契约中对国家做出授权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加以协调,否则它本身就无法维持下去,这是经济法产生的政治原因。
政治因素:经济法是“看不见的手”与“国家之手”相结合的产物,经济法的产生是经济学理论中经济自由主义和国家干预主义冲突与磨合的产物。由于政府介入经济生活,打破了传统的市民和政治生活的界限,在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公法或私法手段都不能解决的经济关系。
法律因素:任何一个法律部门的出现都是利益发生冲突的结果。民商法以保护个人权利为本位,体现为对个人私利的关怀;行政法以国家权力运作为核心,关注国家利益的实现,而忽视社会整体利益。
经济法正是由于出现了既有法律所不能调整的新的利益(社会公***利益)之后,为了满足对于新的利益调整而产生的法律部门。在西方经济学中,经济学家给经济学下了各种各样的定义,但对经济的定义却比较模糊。
他们认为经济学的研究对象自然是经济,经济这个最基本的概念是一个清晰自明的实体,对经济无须下定义,故至今为止在西方经济学中经济一词还没有一个明确的定义。由此导致他们对经济学的定义也处于混乱状态。我们只能从其对经济学的定义中推测出经济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