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情绪工作属于法律范围吗

据网友曝料称,长春蓉桥壹号住户王某,在政府保障基本生活物资的情况下,在业主群内煽动“敲盆行动”,意图向政府施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西安广场派出所民警将其口头传唤至公安机关,因其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涉嫌寻衅滋事被处罚,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其违法行为给予治安拘留7日,并处300元罚款。

4月12日下午,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分局西安广场派出所工作人员向极目新闻记者证实,确有此事。目前,该处罚决定只在小区业主群里进行了通报。

长春蓉桥壹号B区一位居民告诉新闻记者,小区封控管理至今已有30多天了,基本生活物资由政府负责配送,是有保障的。不过居民申报的生活物资,一般来说是必需品,非必需品肯定无法得到满足。

该女子的行为是否符合“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涉嫌寻衅滋事”?

符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对于“对恶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制造社会恐慌,挑动社会情绪,扰乱公***秩序,特别是恶意攻击党和政府,借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要依法严惩。”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相关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疫情期间,公民可以通过哪些合法渠道提出合理诉求,保障自身权益?

? 《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批评、建议权是指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当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公民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权利。

? 通过长春公安宣传微信公众号发现,最近该市通报了多起违反防疫规定的案件,其中就包括4月6日,德惠市居民刘某晶,通过微信群和朋友圈发布信息,贩卖非生活必需品“麻辣烫”,并利用志愿者身份送货上门。德惠市公安局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决定给予刘某晶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

? 战胜疫情靠的是大家的***同努力!齐心协力才能迎来美好的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