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程序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

4. 民事、行政案件实行再审申请预收费制度,这是遏制申请再审无序状态的有效途径。

所谓收受理费,待案件处理后,如果结果是驳回再审申请的,则费用不予退还,以惩戒其滥用申请再审权的行为;如果结果是申请再审有理,案件被改判的则法院会把这项费用如数退还给申请再审人,把申请再审收费作为申请再审人的一种诉讼义务。加以制度化规定下来,对于当事人而言,申请再审之诉是自己的诉讼权利,而且还必须承担相应的诉讼义务,从而使起更珍惜自己拥有的权利,切实有效地减少无理缠讼和滥用申请再审权利的现象。况且在司法实践中,90%左右的申请再审案件经审查后确认原裁判正确,驳回再审申请,办理这类案件也要花费人力、物力、财力对申请人收取一定的费用是合理的、应该的,也可以增强办案人员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五、结语

通过对我国现行审判监督程序的现实和理论的检讨以及重构再审程序的价值取向的分析,我们在重构时应充分考虑在再审设计与运行中注入程序公正、效益、安定的程序价值。同时应考虑到“中国需要又在一系列基本原则、概念和形式上能够与现代世界各国法律衔接的而又具有自己的法理的法律。这种法律能够在开放的社会环境下,在适应发展的前提下处理的一般与本土的关系。”①

但是,审判监督程序既是一“人为制度”,就难以摆脱人类制度固有的局限性。完善再审程序应当比较完美地实现法的安定性与法的真实性之间的统一。再审是对既判力的挑战,也是对诉讼中不诚实信用行为的惩罚。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相信在公正阳光的照耀下,秩序雨露的滋润下,效益春风的吹拂下成长。相信不久的将来,审判监督程序必定会是一个合理有序的新局面。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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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改革热点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版

7、陈瑞华著《程序正义论纲》转载陈光中主编《诉讼法论丛》(第十卷)法律出版社1998版

8、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9、陈桂明著《程序理念与程序规则》,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

10、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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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沈达明著《比较民事诉讼法初论》(上册)中信出版社1991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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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常怡《审判监督与审判独立》载《诉讼法学新探》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

15、宋冰《程序、正义、现代化---外国法学家在华讲演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