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开发商未绿化的法律

按刑事法来处罚。

擅自取消绿化工程的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最早对闲置土地处置做出规定的是国务院于1990年5月发布的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该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土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开发、利用、经营土地。未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开发、利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当予以纠正,并根据情节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直至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