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教育局的服务制度
(一)为了更好地接受群众监督,规范服务行为,提高行政效率,推进政务公开,廉洁从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局工作实际,制定本服务承诺。
(二)服务承诺是根据本局及各业务科室的职能要求,将政务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承诺事项的落实,自觉接受群众监督的制度。
(三)服务承诺的具体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的指示,保证政令畅通。
2、保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包括外地来娄投资、经商人员子女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就近入学。
3、公开中小学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4、公开普通高考、中学毕业会考、成人高考、自学考试、硕士研究生的报名、考试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不超标收费、搭车收费。
5、按时公开高等学校招生政策与录取结果。
6、对自学考试、高校招生报考,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手续和高中学生转学手续实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项目,在规定时间内随到随办。
7、公开教师资格认定,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优秀教师、特级教师、骨干教师培养对象选拔、评聘的条件、程序与结果。
8、公开对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实行“两免一补”的政策和结果。
9、对全市中小学“三乱”案件和考试违纪舞弊案件严肃查处。
10、遵纪守法、文明服务、依法服务、廉洁服务,不推诿刁难,不索拿卡要,不以权谋私。
(四)服务承诺制的监督管理
1、制定和严格落实责任制,局领导、科室领导负责监督服务承诺制的落实。
2、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增强服务意识。
3、定期总结讲评服务承诺制落实情况,及时进行奖惩,鼓励先进,纠正不良现象。
4、虚心接受社会监督,及时处理违诺事件。可通过以下渠道投诉或举报:
(1)投诉地址:娄底市乐坪街36号教育局办公楼2楼。
(2)经办人员违反服务承诺规定,经查实属有效投诉的,按《娄底市教育局失职责任追究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 为了改善服务质量,提高工作效率,创建社会化文明窗口,规范行政执法和社会服务程序,特制定工作人员首问责任制度。
(一)工作人员首问责任制是指工作人员从接待服务对象来访、来电、来信开始,待将处理结果告之服务对象为止,都必须由首问责任人为服务对象提供热情、周到、及时、准确、满意的服务。
(二)工作人员执行首问责任制必须做到以下标准和要求:
1、办事人来我局办事时,问到第一个工作人员,无论是谁必须热情、周到、及时、准确、满意的回答问题,不得说“不知道、不清楚”,拒绝回答。
2、当办事咨询的问题,属自己工作职责范畴的,必须及时正确解答,并对解答的问题负责。
3、当办事人咨询的问题不属于自己工作职责范畴或不清楚的,应主动耐心解释,并将办事人引导到有关职能科室。
(三)工作人员执行首问责任制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况时要予以追究和处理。
1、凡是服务对象反映、举报工作人员态度恶劣、方法简单粗暴、有损单位形象的,经核实,要公开向服务对象赔礼道歉,并做出书面检查。屡犯者,要调整工作岗位。
2、凡是服务对象举报、反映工作人员搪塞、推诿、办事拖延的,一经查出,首问责任人要做出书面检查,给服务对象造成不良后果的,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罚款。
3、服务对象举报、反映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以公谋私,吃、拿、卡、要、报的,经查证属实,除经济处罚外,给予待岗处理。
(四)工作人员首问责任制,由办公室负责落实执行,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建立举报箱;定期向部门、企业、来访服务对象,发放征求意见卡,收集落实“首问责任制”落实情况,定期向首问责任制考核组书面报告,并向全体职工公布监督检查结果。对执行首问责任制好的工作人员要予以表扬,成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五)首问责任制考核组
组长:张大宇
成员:冯学娅、孙新鹤、王在超、刘福其 (一)为切实加强我局全体工作人员的作风建设,改进服务态度,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一次性告知是指人民群众到娄底市教育局政务中心窗口各职能科室、下属单位办理其职责范围内的有关事宜时,因手续、材料不完备等原因退回补办,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而不予受理的,经办人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及办理程序和受理时限。
(三)一次性告知的内容
1、办理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2、办理事项所需要的资料、证明;
3、办理事项的程序;
4、办理事项的时限;
5、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
(四)政务中心窗口、各职能科室、下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须熟悉本职工作业务,对群众的咨询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
(五)经办人员向办事人一次性告知时,可采用口头告知形式或书面告知形式。
(六)政务中心窗口、各职能科室、下属单位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办事人往返多次办理的责任人,视情节给予批评、诫免教育、取消年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 (一)为提高行政效能和公***服务质量,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限时办结制是指管理(服务)相对人到娄底市教育局办理相关事宜,在符合相关规定及手续、材料齐备的前提下,经办人员和经办部门应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结所诉求事项的制度。
(三)对即办事项,在管理(服务)相对人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经办人员应即时予以办理。
(四)对限时办理的业务,经办人员应即时对管理(服务)相对人申报的材料和有关手续进行审核,按业务受理回执制度的要求填写《娄底市政务服务中心教育窗口承诺事件通知书》,写明申办事项、受理日期、办理期限等。
(五)对管理(服务)相对人诉求的事项,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时办理。审批、审核事项实行超时回复制度,对审批、审核事项超时未办理的,应将情况和理由书面答复申办人;核准事项实行超时默认制度,法律、规章对核准期限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
(六)上级主管机关和其它横向部门规定的有关时效性事务,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相应时效内完成。
(七)各业务事项办理时限: 序号 业 务 事 项 办理时限 (工作日) 1 普通中专、职业学校新设专业审批 20 2 普通高中和市直学校的设立、撤并审批 10 3 高中阶段社会力量及其他社会力量办学办学教育机构设立的核准 150 (年底申报后,次年评审、公布) 4 职业中专学校及职工学校培训中心设置的核准 20 5 广播电视大学分校、工作站设置和变更的审核 20 6 成人中专学校设置、调整和停办的审核 20 (八)经办人员违反限时办结规定,经查实属有效投诉的,按《娄底市教育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1、机关管理制度实行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管理机制。
2、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要求干部、职工做到的,首先自己先做到,不揽权,不越权,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严于律已,带头执行机关的各项规章制度。
3、所有干部、职工都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模范执行机关各项规章制度。
4、机关政治学习、会议,由办公室负责会务,人事科负责考勤,人事科每季度将政治学习考勤记载统计公布一次。否则,将视为工作失职,当年不得评优。
5、办公考勤制度由人事科、办公室、纪检组监察室、工会负责实施,如果实施不力或半途而废,将追究责任,年终不得评先评优。
6、公文处理与保密制度由办公室负责实施,公文处理不及时而延误工作三次以上,当事人年终不得评选评优,并在全局通报批评。机密绝密文件因管理不善遗失而造成重大影响的,要给予当事人有关处分。
7、人事档案工作制度、干部任免与人事调配制度由人事科负责。干部任免、人事调配、大中专毕业生的安排、转业干部、复员军人安置等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经党组集体研究后,人事部门才能办理有关手续,违者按有关党纪政纪条例追究经办人的责任。
8、凡涉及收费的发文、发函及组织活动,各科室(包括局直属二级机构)均要事先报告局纪检组、监察室,并将相关文件依据、文稿资料等交局纪检组、监察室存档备查,否则,追究经办人及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9、财务管理制度由计财科、办公室负责实施。财务人员要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遵守财务制度,坚持原则,按规定程序秉公办事,敢于抵制违规行为,谁越权或擅自作主将追究谁的行政和经济责任。
10、各科室(包括局直属二级机构)一律不准私设小钱柜,一切经费的收支必须按财务管理十条规定办理。违者追究科室一把手的责任,并将款项全部收回。今后,上级或有关部门来我局进行财务检查,如发现有关科室违规收费,或擅自开支,除收回所有经费外,罚款部分由经办人员负责50%,审批领导负责50%,局机关不负责任何费用。
11、各科室开展业务活动发放的各种补助一律填写《工作补助表》,出现超规定、超范围的补助和收缴并追究科室负责人和审批人的责任。
12、机关车辆管理制度、基建维修制度、财产购置管理制度、环境绿化与卫生管理制度由办公室具体负责,如出现违规收支、贪污、受贿等违纪行为,由纪检、监察、审计查清原因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3、值班保卫与消防安全制度由办公室牵头负责;干部职工福利制度由工会、人事科负责。
14、勤政廉政制度、责任监督追究制度由纪检、监察牵头,督导、工会、审计、计财、人事、办公室等科室组织实施。
15、由纪检、监察、机关党委、工会、人事、办公室、计财、审计等部门组成责任监督追究小组,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机关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科室、二级机构要积极配合,实事求是提供情况,不得推脱,逃避监督人员的检查监督,对知情不报、隐瞒事实真相者,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绩效考评制度是对机关工作人员工作效能进行考核和评议的制度。
(一)考评对象:全体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二)考评时间:在每年的12月份至次年1月中旬进行。
(三)考评内容和形式
1、以月工作考核结果为基础。
2、同诫勉教育和失职追究情况相结合。
3、通过个人述职和群众测评等办法,扩大绩效考评的民主化和科学性。
4、考评结果作为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创优争先以及干部选拔任用的主要依据。 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认真履行法定职责,特制定本制度。
(一)执法检查范围:依法取得本局予以行政许可的项目。
(二)执法检查内容:
1、项目履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2、项目按行政许可规定的地点、时限等条件开展的情况。
3、项目是否存在安全隐患以及整改情况。
(三)开展执法检查前一天必须告知执法检查相对人检查的时间、地点以及人员。
(四)开展执法检查或调查违法案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说明执法依据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做到执法依据公开。
(五)对单位或个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适当,符合法律程序,做到执法程序公开。
(六)执法人员执行公务,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应予保密。
(七)执法人员执行公务,不准接受与公务有关的宴请、娱乐活动或者馈赠。
(八)执法人员不准为执法相对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不准包庇纵容违法行为。
(九)所有执法人员须依法办事,严肃执法,发现有徇私枉法、越权执法的,依照党纪政纪、法律法规和《娄底市教育局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