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答案:电大法学的公司法的案例分析题。
[析 ]:
(1)董事会的召开是合法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可根据需要随时决定召开董事会会议, 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通知全体董事,但紧急事项可以另定通知方式和时间。董事会会议由 1/2 以上 的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该建筑材料股份公司召开董事会通知了公司全体董事,并且出席会议的董事超过 1/2,因此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召开是合法的。
(2)作出召开股东大会临时会议的决议是无效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 过半数同意。而该案例中,董事李某反对,另有 4 名董事未参加临时董事会,只有董事章某、王某、丁某、 唐某 4 人同意该决议,未达到全体董事的过半数的要求,因此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