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民法典中的居住权
我国《民法典》的创新之处之一,在于增加了“居住权”这一新型的用益物权,并以物权编专章规定了居住权制度。《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设立居住权制度,是对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政策的贯彻落实,是立法层面对“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理念的回应,也是国家对养老问题、住房问题等现实问题的关照。《民法典》之所以专章规定居住权,归根结底是为了回应我国社会对居住权制度的需求,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和法治价值。
居住权,是指居住权人对他人所有房屋的全部或者部分及其附属设施,所享有的占有、使用的权利。该权利来源于古罗马法,近代以来,欧洲大陆国家的主要民法典,如《法国民法典》《奥地利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意大利民法典》等均明文规定了居住权;英美国家也存在终生地产权等与居住权在功能上相似的制度。在我国《物权法》制定过程中,是否将居住权制度纳入,曾是当时最大的争议点之一,尽管最终未能在法律中作出规定,但在此过程之中,理论和实务界对居住权制度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形成了诸多成果,这些探索也为《民法典》中居住权制度的设计打下了良好基础。
从形式上看,居住权与房屋租赁权存在相似之处,但二者实际上存在明显区别。第一,居住权为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租赁权则属于债权。居住权具有物权对世性、绝对性、直接支配性等所有特征,居住权人对房屋可以进行专属的、排他的利用,从根本上有效地保障居住权的稳定与安全。而作为债权的租赁权则具有相对性,租赁权人的权利义务受制于与债务人的预先约定,同时也只能对抗特定的债务人。第二,居住权必须以登记为要件,自登记时才设立,未登记的,不发生设定居住权的效力。而租赁权本质上是一种债权,是否登记一般并不影响租赁关系的成立。第三,取得租赁权,是以支付租金为条件,而居住权原则上是无偿的。第四,居住权的设定期限没有限制,而租赁期限则最长不超过20年。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这就使居住权人有了更为稳定的居住利益。在居住权的期限内,如果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事由,不但房屋的所有权人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即使该房屋被卖掉或者被继承,购买或者继承取得该房屋的人也不能要求居住权人搬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