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21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如下:

1、向违法者展示执法状况;

2、收集证据;

3、口头告知违法者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违法者依法陈述和辩护的权利;

4、充分听取罪犯的陈述和辩护,违法者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5、当场填写处罚决定书,交给被处罚人;

6、当场收缴的,填写罚款收据,交给被处罚人;不当场收缴的,通知被处罚人限期到指定银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是为了规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而制定的。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办理行政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法律法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三十八条 当场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向违法行为人表明执法身份;

(二)收集证据;

(三)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违法行为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四)充分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五)填写当场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被处罚人;

(六)当场收缴罚款的,同时填写罚款收据,交付被处罚人;未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告知被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