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理番院是什么机构?
清朝的理藩院是大清王朝统治蒙古、回部及西藏等少数民族的最高权力机构。清朝著名的大贪官和坤就曾主管过理藩院。
1631年,漠南东部以科尔沁为首的蒙古诸部,先后归顺了清朝。同年七月,皇太极设立六部,即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和工部。各部里设蒙古承政一员,负责处理有关蒙古事务。1636年,漠南蒙古诸部均归顺清朝。清太宗设立了蒙古承政(俗称蒙古衙门),以负责处理蒙古事务。由于需要处理的有关蒙古事务日益增多,因此,1638年六月,将蒙古承政改为理藩院。博洛任理藩院承政(相当于尚书),塞冷为左参政,尼堪为右参政。
1644年(顺治元年)改承政为尚书、参政为侍郎,扩大了机构,增加了人员。1662年,复将理藩院升格,使之与中央六部同等,内设录勋、宾客、柔远、理刑四司。1699年,划柔远为二,曰前司和后司。1757年,改录勋司为典属司,宾客司为王会司,柔远后司为旗籍司,前司为柔远司。乾隆年间,又增设徕远一司(1761年),使理藩院各机构更加完整。理藩院***设旗籍、王会、典属、柔远、徕远、理刑六司和满汉档房、司务厅、当月处、蒙古房、内外馆、银库等机构。
旗籍司承办内札萨克(内蒙古二十四部)及内属部的疆理(各札萨克旗、总管旗以山河之名表以图,确定其游牧界)、封爵(凡六等:亲王、郡王、贝勒、贝子、镇国公、辅国公)、谱系(各考其得姓受封之始,皆记以世次)、会盟(凡内札萨克六盟,各定其所会之地)、军旅邮传兼稽游牧内属者(凡呼和浩特土默特、黑龙江布特哈皆是)。
王会司承办内札萨克六盟王公、台吉、公主、额驸等的年班、进贡、俸禄、燕赉等事宜。
柔远司承办外札萨克蒙古(喀尔喀、科布多、新疆土尔扈特、青海以及阿拉善、额济纳)汗、王、贝勒、贝子、台吉、呼图克图喇嘛的年班、进贡、俸禄、燕赉等事。
典属可承办外札萨克各游牧疆界、封爵、会盟、驿递、边疆贸易、屯戍并稽游牧内属者(察哈尔、巴尔呼、额鲁特、扎哈沁、明阿特、乌梁海、达木)。
徕远司承办回部札萨克、伯克岁贡、年班等事。番子、土司亦如之并典外裔职贡(附牧回域卡伦外,布鲁特、内附者各给以衔。岁遣使输马。哈萨克、浩罕、博罗尔、巴达克山、爱乌罕各效其职贡)。
理刑司承办外藩蒙古及回部的刑罚,制定蒙古律条,审决重大案件。清廷制定了《理藩院则例》、《蒙古律例》等,以此作为统治蒙古的法律依据和准绳。1696年,康熙帝命理藩院,将清太宗以来陆续发布的一百二十五条有关蒙古的法令,汇编成《理藩院则例》,作为处理蒙古事务的法律依据。1789年(乾隆五十四年)在康熙时所编的《理藩院则例》的基础上加以修订和补充,汇编成新的《理藩院则例》二百零九条。1812年(嘉庆二十年),将《则例》再行修订,将其内容扩编为五百二十六条。
《蒙古律例》的产生,早于《理藩院则例》,是《理藩院则例》形成的基础。1643年(崇德八年)《蒙古律例》正式颁发。1667年,理藩院颁发了顺治朝以来增定的条例。1741年,又完成了新修订的《蒙古律例》。1795年,《蒙古律例》再次重新刊印颁行。 各地都有理藩院的派出机构和司员。乌兰哈达、三座塔、神木、宁夏等处派驻司员各一人,分驻塔子沟笔帖式一人,主管蒙古人诉讼之事。察哈尔游牧处理事员外郎十六人(察哈尔各旗官员内番选)主管游牧察哈尔民人诉讼之事。张家口、喜峰口、独石口、杀虎口、古北口等处,驻扎司官和笔帖式各一人,主管蒙古邮驿政令。围场总管一人(康熙四十五年置,乾隆十四年始隶理藩院,嘉庆七年改热河都统),左、右翼长各一人,章京、骁骑校各八人,主守木兰围场,专司巡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