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强奸罪的成立

法律主观:

强奸罪的犯罪成立要件包括有以下几种:主体为特殊主体,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所侵害的客体为女性按照自己意志决定是否决定进行性行为的正当权利;客观方面则表现为罪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违法手段,迫使女性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