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法律法规
加强城市燃气的安全管理,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城市燃气,是指供给城市中生活、生产等使用的天燃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煤制气、重油制气)等气体燃料。第三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燃气用具的生产,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部负责管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公安部负责全国城市燃气消防监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建、劳动,公安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同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燃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燃气安全工作。第六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指定一名企业负责人主管燃气安全工作,并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七条城市燃气生产、储存、输配、经营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及技术操作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