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管理处罚法噪音扰民的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噪音扰民的规定: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

2、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根据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音标准》规定,在居民区内,户外允许噪音级昼间为50分贝,夜间为40分贝,但实际上超标的情况十分严重。在日常生活中,对环境的污染形形色色,如果是重大的污染环境的案件,一旦是触犯了刑法,可以直接用刑罚的手段去解决,直接去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社会生活中,经常出现一些轻微的污染环境的情况,这种情况一直由环境保护部门进行处理。以前,经常把一些噪音扰民行为当成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依靠当事人的内心确信去解决这些问题,效果十分的差。尤其是在学生的考场的周围、小区的周边、公园等一些场所,经常会出现这些问题。现在如果有人制造了噪音对人的生活造成了侵犯,就是违法行为,就执法人员就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实施处罚。这种规定,将会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维护人们优美的生活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五十八条

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造成噪声污染的行为。

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