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法律适用法对人格权的法律

2010 任何《法律适用法》对人格权的法律适用作出了规定, “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经常居所地。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此条所规定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的原则适用于所有权利主体享有的所有人格权,既适用于自然人享有人格权,也适用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享有的人格权;因为,一旦任何一种权利主体享有任何一种人格权,他们均享有要求行为人予以尊重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