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打人案件应该服什么法律责任
案情回顾
一、鲁某某应当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从警情通报中,当我们知晓鲁某某对幼儿园男童以及其年事已高的祖父动手,并致使其身心受到损伤,根据我们朴素的情感而言,有着不可容忍的违法性。对其负担法律责任的分析,既是对鲁某某鲁莽行为的有效认识,也益于我们对类似行为形成理性认识,对日后遇到类似事件的处理有一定的评估。(一)类似案件行为人可能负担的行政责任
通报中明确说明“刑事拘留”,是一种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即意味着鲁某某被移送审查起诉几乎是板上钉钉的事,已经超越一般违法行为的范畴,涉嫌犯罪行为。 当然,虽本案应不会再涉及行政责任,在类似事件中,对幼童及老年人的殴打可能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需要承担行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有如本案中,被掌掴男童可以推知尚在读幼儿园,属于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而祖父则系64周岁,属于第43条加重处罚情形;在类似事件下,即便行为人认为自己“下手不重”,也可能需要承担“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的处罚。(二)鲁某某可能负担的刑事责任
如本案鲁某某已被刑拘,同时结合警情通报,涉嫌的主要罪名是故意伤害罪。 《刑法》第234条第1款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祖父祖某某,“被鲁某某推倒致腿部骨折”,结合《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推测祖某某的损伤程度。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重伤二级 四肢长骨骨折不愈合或者假关节形成;四肢长骨骨折并发慢性骨髓炎 轻伤一级 四肢长骨骨折畸形愈合e)四肢长骨粉碎性骨折或者两处以上骨折。f)四肢长骨骨折累及关节面 轻伤二级 四肢长骨骨折;通常情形下,祖某某的骨折可能被认定为轻伤二级。 综合评定下,行为人鲁某某,对幼童及祖某某进行殴打,且导致祖某某的人身健康招致伤害,其腿部骨折可能被认定为轻伤;同时,鲁某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损害祖某某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本案,鲁某某也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及责任阻却事由,故其可能成立故意伤害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参考类似案例,鲁某某存在造成他人轻伤的违法行为,若能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争取被害人的谅解,其刑期可能可以在一年半以下。相似案例(案例相似点:故意伤害;致他人腿部骨折)
“严雪峰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案例来源:严雪峰一审刑事判决书(2018)湘07刑初17号文书全文 (“王斌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来源:王斌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判决书(2020)冀07刑终240号文书全文 (“易新明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案例来源:易新明故意伤害罪刑事二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6刑终192号文书全文 (三)鲁某某可能负担的民事责任 鲁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可能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民事诉讼中。当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否被提起并不取决于鲁某某。两种诉讼在赔偿范围上的主要差异,于本案中系是否需要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1179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第1183条第1款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一款前半句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以及第1183条第1款,若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祖某某可能可以主张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以及精神损害赔偿。但若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便不能涉及精神损害赔偿。 预估赔偿额在万余元。二、遇到类似事件的处理方式?
自己尚未为人父母,不敢妄自论断合格的父母应该怎么做,但从孩子的角度出发,无论是在幼儿园被戳破头皮的男童,还是对方男童,都希望父母、老师能够理性介入。 本案中,鲁某某的处理方法显然是错误的,且不谈其被判刑后,将对个人职业以及孩子未来工作产生多少客观的障碍,仅对当时的孩子而言,也是很糟糕的示范。对于幼儿园孩子,父母的行为往往是其主要模仿对象,而鲁某某的此种睚眦必报的观念,无疑在向孩子宣扬同态报复的错误做法,让孩子相信拳头才是决定一切的。那么,挥向弱者的拳头是否还将挥向更弱者? 当然,若说小孩子不懂事云云,认为只是普通的玩闹,也是不负责任的。幼儿园的孩子其已经开始形成模糊的是非观念,即便是过失伤害到他人,即便其不具有承担责任的能力,也应该让其知道此种行为的错误性,让家长老师加强管护。许多校园的霸凌事件,又何尝不是被施以“不懂事”的幌子而被轻视了呢? 小时候我在体育课不小心将实心球砸到了突然跑过的同学的脑袋,内疚感让我每天痛苦万分,而又不敢告诉父母,但当我的父母终于从因害怕愧疚在夜里痛苦的我这知道了事情的经过,他们没有指责,没有打骂,只是立刻联系了老师,问来了对方父母的联系方式,并同他们约定了时间地点,拿着牛奶带着我一起登门道歉,后来我和这位同学反倒成为了很好的朋友。此事之后,第一,当我发现真的承担责任并没有那么可怕的时候,我变得更有责任感了;第二,家长的态度能影响孩子的许多处事方式。对于此类事件,我觉得父母,尤其是伤人者的父母,若孩子有故意伤害他人的可能,则应当在学校,在老师见证的情况下,向受伤害的孩子及父母道歉,进行应有的赔偿;若孩子可能是无心之失,也应当即时公开或私下向对方补偿并表示迁移。至于受害方的孩子家长,也应当更为的宽容一些,孩子间的摩擦冲突,并不是“不懂事”这么无关痛痒,但也不是什么你死我活的反目成仇,在父母和老师的帮助下,可以解决冲突带来的一时伤害,孩子也应当被给予空间、自由和尊严,去尝试建立长期友好的同学关系。 但不排除遇到蛮横无理的父母,又遇上不负责任的校方,受害方父母要做的,不是展示你孩子打我孩子,我就打你孩子的“强凌弱”的同样霸道蛮横的举动,而是让孩子明白现代社会维护自身权益的正当途径,不过此时的问题已经不是孩子与孩子的摩擦冲突了,而是受害方父母为自己的孩子向不负责任的监护人,学校所主张权利的问题了,不排除寻求法律的帮助。 《民法典》第1201条 在教育机构内第三人侵权时的责任分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鲁某某会因自己的冲动行为付出相应的代价,但后续孩子情绪的安抚,幼儿园被戳破头皮的孩子的安抚、赔偿、心理疏导等问题,同样值得我们的关注,希望有关单位能及时完善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