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被取保候审了,我下一步应该怎么办

”被取保候审“只能说明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并且嫌疑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的法定情形,并不能直接代表面临刑罚的严重程度,通俗地说,说明被公安机关认为犯罪了,但究竟是否会受到判决还不明确,究竟”严不严重“,要看是否真的有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掌握的证据如何。对被取保人来说,下一步最明智的应该是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

法律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派出所作为派出机构,经过申请后可以代为进行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五种”强制措施中的一种,它可能发生在刑事司法程序的各个阶段:

①在侦查结束前,对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四项情形之一的,直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将羁押变更为取保候审;

②在审查起诉阶段,出现特殊情况,或者羁押期限届满的,采取取保候审;

③法院判决后判处的刑罚较轻,没有提起上诉和抗诉的,在十日内作取保候审处理,判处的刑罚不轻,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如果提起上诉和抗诉,则在庭审之前作取保候审处理。

而决定”严不严重“(也就是”会不会被判刑“)的要素不在与此,具体根据公安机关立案的罪名,需要进行构成要件、违法性、有责性、可诉性的多重检验,是一个复杂缜密的过程,无论属于上述三种情况的哪一种,最应该做的都是积极配合司法机关工作,如果无罪的积极反映情况,如果有罪的积极悔过,争取减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