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零售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
药品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培训讲义
药品监督管理体制的历史变革
1998年由原来的国家医药局和卫生行政部门整合为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为执法主体;
2003年国务院对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增加食品协调职能名称改为“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国务院直接领导。
北京和全国30省市不同,北京食品协调职能市政府给了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主体名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2008年召开十七大国家体制进行了重组,实行大部委制,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改由卫生部管理,理顺食品药品监管体制,各省市正在按国务院的精神制定方案。
一、法律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这是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形式。所谓国家制定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直接创制法律,即制定出新的、过去没有的法律规范。所谓国家认可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对社会上原来已经存在的某些风俗习惯、道德规则、宗教教规等加以确认,赋予其法律效力,使之成为法律。
法律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具有国家强制性。
法律的实施方式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法律最主要的特征;
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即在国家权力管辖范围内对全体社会成员都具有普遍约束力。这是法律的另一个显著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