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链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法律分析:供应链公司经营范围参考一:国内贸易(不含专营、专卖、专控商品);经营进出口业务(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供应链公司经营范围参考二:供应链管理,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运代理,国内道路货运代理,仓储服务(除危险品),包装服务,装卸服务,报检,从事信息技术、计算机科技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计算机系统集成,机电设备与配件、食用农产品、酒类、一类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日用百货、有色金属材料及制品、润滑油、燃料油(除危险品)、石油制品(除危险品)、钢材、木材、木制品、橡胶制品、电线电缆、通信设备、电子产品、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纺织品、服装、工艺品(除象牙及其制品)、机电产品、摩托车及零配件、汽车、汽车零配件、煤炭、化工产品(危险化学品详见经营许可证,除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竹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矿产品、建筑材料的销售,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转口贸易,食品流通,粮食收购。
供应链公司经营范围参考三:在网上从事商贸活动(不含限制项目);电子产品及周边配件、数码产品、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机械设备、五金交电、服装服饰、日用百货、塑胶制品、文具用品、工艺品、通讯设备的研发、设计与销售;投资兴办实业(具体项目另行申报);国内贸易、经营进出口业务(不含专营、专控、专卖商品)。(以上各项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公司法》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第三条 经营范围是企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务范围,应当依法经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申请人应当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选择一种或多种小类、中类或者大类自主提出经营范围登记申请。对《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规范的新兴行业或者具体经营项目,可以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企业的经营范围应当与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规定相一致。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对章程或者合伙协议进行修订,并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
第三十三条 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第四十九条 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