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是主张“亲亲相隐”呢?还是“大义灭亲”?

儒家以"家"为核心,强调家庭的和谐与教化作用,当然是主张“亲亲相隐”了.

下面的文章对这个做了精彩分析,仅供参考.

先说一下“大义灭亲”和“亲亲相隐”的出处和含义,春秋时卫国大夫石碏正直不阿,其子石厚却勾结公子州吁,发动政变害死国君,篡夺了卫国政权。石碏在邻国的帮助下粉碎政变,并不顾劝阻,坚持处死了石厚。他的这种行为,被《左传》作者左丘明赞为“大义灭亲”。在我国,“亲亲相隐”的雏形最早可以上溯西周,亲亲、尊尊是西周贯穿于周礼中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记载最早见于汉宣帝时期,指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相隐瞒,不告发和不作证的不论罪,反之要论罪。实行这项原则,是为了维护封建伦常和家族制度,巩固君主专制统治。孔子说:“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史记·循吏列传》记载:石奢为楚昭王相。其父杀人,纵其父而还自系,王赦其罪,石奢曰:“不私其父,非孝子也;不奉主法,非忠臣也。王赦其罪,上惠也;伏诛而死,臣职也。”作为中国古代传统的伦理道德,明文写入律法则是在唐朝以后。

在西方,古希腊的宗教和伦理就反对子告父罪,而在古罗马法中关于亲属相容隐规定则更多,甚至亲属之间相互告发要丧失继承权。当今世界上许多国家如意大利、日本、英美法系都有“婚姻关系的配偶,直系亲属之间有权拒绝作证”的法律规定。

出台“大义灭亲”这样的规定当然是出于立法者为了降低执法成本、提高破案率的考虑;再者就是受我国立法指导思想的影响,“亲亲相隐”的规定与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相悖,也与罪刑平等原则相矛盾。但是“大义灭亲”的行为,又会对亲情伦理造成伤害,这是肯定的。但是再刚性的法律都要出于人性考虑。有网站就此调查,竟然有高达55.4%的人表示反对这种“大义灭亲”,认为会冲击传统上的家庭观念,加剧社会对传统道德的漠视;更有网友讥讽说,“大义灭亲”的着重点恐怕不在“亲”,而在“灭”。

那么“亲亲相隐”原则为什么能够得到古今中外国家法律的肯定和延续,其中的道理不外乎“人性”二字。任何一种刑法规范,只有建立在对人性的科学理论基础上,其存在与适用才具有本质上的合理性。亲情是一切爱的起点,“亲亲相隐”能够避免将无辜的犯罪嫌疑人近亲属置于指证犯罪的尴尬处境。有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出身河南农村的少年张鸿雁,辍学打工供哥哥上学。为了给哥哥筹措上大学的报名费铤而走险,偷了舍友的4万块钱。警方接到报案后,找到正在上海上学的哥哥张洪涛,要他协助抓捕自己的弟弟。于是张洪涛联系到张鸿雁并将他骗到了上海,使张鸿雁被提前埋伏的警察抓获。张洪涛是劝弟弟自首还是诱骗弟弟让警察抓获只是量刑情节的问题,但是哥哥终究都逃脱不了“是他把弟弟送进监狱”的事实;如果当初哥哥不是检举揭发而是“窝藏”那哥哥也要受“窝藏”牢狱之苦。回过头来不仅要问哥哥守法错了还是揭发错了呢?结果就是哥哥要为“帮助警察抓捕弟弟”的行为而良心受谴责终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