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口中队民警盘查车辆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和国

人民警察法

等相关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规范

第一条

为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盘查工作,保护公民

的合法权益和人民警察的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和国

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

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盘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执

行勤务过程中,为维护公***安全,预防、发现、控制违法犯

罪活动而依法采取的盘问、检查等行为。

第三条

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始终坚持理性、平

和、文明、规范,因情施策,确保安全。

第四条

民警执行盘查任务时,应当着制式服装;未着

制式服装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应当向被盘查人敬礼并

告知:“我是×××(单位)民警,现依法对你进行检查,

请你配合。”经盘查排除违法犯罪嫌疑的,民警应当向被盘

查人敬礼,并说“谢谢你的合作”,礼貌让其离去。

第五条

盘查一般由两名以上民警进行,并明确警戒和

盘查任务分工。

第六条

民警应当选择光线较好、场地开阔、有依托或

者容易得到支援的场地或者道路等作为盘查地点,盘查过程

中应当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被盘查人的身份、体貌、衣着、

行为、

携带物品等可疑之处,

随时做好应对突发情况的准备。

第七条

盘查可疑人员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被盘查人保持适当距离,尽量让其背对开阔场

地;

(二)对有一定危险性的违法犯罪嫌疑人,先将其控制

并进行检查,确认无危险后方可实施盘问;

(三)盘问时由一人主问,其他人员负责警戒,防止被

盘查人或者同伙的袭击。

第八条

盘查多名可疑人员时,民警应当责令所有被盘

查人背对开阔场地,并在实施控制后,分别进行盘查。当盘

查警力不足以有效控制被盘查人时,应当维持控制状态,立

即报告,请示支援。

第九条

查验身份时,应当先查验身份证件并遵守下列

规定:

(一)查验证件防伪暗记和标识,判定证件的真伪;

(二)查验证件内容,进行人、证对照;

(三)注意被盘查人的反应,视具体情况让持证人自述

证件内容,边问边查;

(四)通过身份证识别仪器或者公安信息系统进行核

对。

第十条

对经过盘问,确认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嫌疑不

能排除的,应当先对被盘查人依法进行人身检查,并进一步

检查其携带物品。

第十一条

对可疑人员进行人身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

规定:

(一)有效控制被检查的嫌疑对象,在警戒人员的掩护

下对其进行检查,防止自身受到攻击和伤害;

(二)

对女性进行人身检查,

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可能危及检查民警人身安全或者直接危害公***安全的除外;

(三)对拒绝接受检查的,民警可依法将其带回公安机

关继续盘问;

(四)对可能携带凶器、武器或者爆炸物品的违法犯罪

嫌疑人检查时,应当先检查其有无凶器、武器和爆炸物品,

如有,则应当当场予以扣押,必要时,可以先依法使用约束

性警械,然后进行检查;

(五)

责令被检查人伸开双臂高举过头,

面向墙、

车等,

扶墙或者扶车站立,双脚分开尽量后移,民警站于其身后并

将一只脚置于其双脚中间,迅速从被检查人的双手开始向下

对衣领及身体各部位进行检查,特别注意腋下、腰部、裆部

及双腿内侧等可能藏匿凶器或者武器的部位;

(六)当盘查对象对异常举动时,民警应当及时发出警

告,命令其停止动作并做好自身防范,可以依法视情使用警

棍、催泪喷雾器及武器等予以制止。

第十二条

经盘查能确认是逃犯、通缉犯等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民警应当立即使用约束性警械将其

控制,移交办案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原

羁押机关。

第十三条

对可疑物品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责令被检查人将物品放在适当位置,不得让其自

行翻拿;

(二)由一名民警负责检查物品,其他民警负责监控被

检查人;

(三)

开启箱包时应当先仔细观察,

注意避免接触有毒、

爆炸、腐蚀、放射等危险物品;

(四)按照自上而下顺序拿取物品,不

(六)发现毒害性、爆炸性、腐蚀性、放射性或者传染

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时,应当立即组织疏散现场人员,设置

隔离带,封锁现场,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进行排除;

(七)对于需没收或者扣押的各类违禁物品,应当会同

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

及时上交有关部门;

(八)避免损坏或者遗失财物。

第十四条

对可疑车辆进行检查时,应当遵守下列规

定:

(一)对行进中的车辆进行拦截检查时,应当手持停车

标志牌或者放置停车标志,在被检查车辆前方向其作出明确

的停车示意;

(二)责令驾驶员将车辆熄火,拉紧手制动,将双手放

在方向盘上,确认安全后拉开车门责令其下车,必要时应当

暂时收存车钥匙;

(三)对人员进行检查并予以控制;

(四)查验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和车辆牌照,条件

允许情况下,通过公安信息查询系统进行查询比对;

(五)观察车辆外观、锁具和内部装置;

(六)检查车载货物和车内物品;

(七)如驾驶员拒检逃逸,应当立即报告,请求部署堵

截、追缉。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执行设卡检查任务时,应当遵守下

列规定:

得掏底取物或者

将物品直接倒出;

(五)对有声、有味的物品,应当谨慎拿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