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中国电子质量管理协会,简称:中电质协。英文名称:China Quali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for Electronics Industry,简称CQAE。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电子信息产业企(事)业单位和质量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专业性非营利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南,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质量的方针、政策,以会员为本,推行先进的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促进科学技术创新,为提高电子信息产业企(事)业单位的质量水平以及产业的整体质量水平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本协会自觉接受工业和信息化部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中电质协总部所在地址是:北京市万寿路27号,邮编100846。秘书处所在地址是:北京市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1号,邮编10000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坚持求真务实的原则,努力开拓以下业务: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
(二)研究并传播先进的质量管理理论和方法,总结交流质量管理经验,探索适合电子信息产业特点的质量管理方法;向政府主管部门提供质量和质量管理方面信息、意见和建议;
(三)开展质量管理理论知识、技术、岗位资格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培养人才;
(四)提供科技、质量、管理体系以及专业技术咨询;
(五)引导群众性质量管理活动,推动创优、创名牌、评选和表彰先进等活动;
(六)加强与国内外有关社团、高等院校及专家的联系,开展交流和合作;
(七)编辑出版电子信息产业质量管理期刊、书籍、资料;组织电子信息产品的展览和质量交流活动;
(八)组织实施用户满意工程活动,受理用户投诉,维护用户和会员合法权益;
(九)协助电子信息产业质量主管部门工作;承担有关单位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成为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承认本协会章程;
自愿加入本协会;
承诺履行规定的义务。
具备以上条件的团体和个人都可以成为本协会会员。
对在质量管理领域有较高学术造诣或对协会的发展做出较大贡献的个人会员,经常务理事会同意,授予资深会员称号。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由中电质协秘书处办理具体入会手续;
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 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对协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制订和修改章程;
选举或罢免理事;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决定终止事宜;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或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进行表彰和奖励活动;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责和权力,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人代表。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10月25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